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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收入調節稅是一個專用名詞。

現代漢字是指楷化後的漢字[1]正楷字形,包括繁體字和簡體字。現代漢字即從甲骨文、金文[2]、籀文、篆書,至隸書、草書、楷書、行書等演變而來。漢字為漢民族先民發明創製並作改進,是維繫漢族各方言區不可或缺的紐帶。現存最早可識的漢字是約公元前1300年殷商的甲骨文和稍後的金文, 再到秦朝的小篆 和隸書, 至漢魏隸書盛行,到了漢末隸書楷化為正楷,盛行於魏晉南北朝,至今通行。

名詞解釋

個人收入調節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取得個人收入的中國公民徵收的一種稅。目前我國已經取消了對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課徵。

個人收入調節稅的簡介

個人收入調節稅是1987年1月1日起國家向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公民徵收的。隨着經濟體制改革和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人民的收入水平顯著提高。國家鼓勵一部分人通過勞動先富起來的政策,調動了勞動人民致富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一部分人的收入超過了一般水平,有的還超過許多。同時,中國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多種分配方式和正確的分配政策,包括承包收入、債券利息、股息和分紅,以及私營企業業主的非勞動所得,也增加了一部分人的收入。國家的分配政策是,既要有利於善於經營的企業和誠實勞動的個人先富起來,合理拉開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貧富懸殊,堅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進效率提高的前提下體現社會公平。對過高的個人收入,要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調節,運用稅收槓桿適當調節各類社會成員的收入水平。正是為了體現國家的分配政策,於是,國務院於1986年9月25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

個人收入調節稅的法律規定

第一條為了調節公民個人之冋的收入狀況,有利於促進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取得個人收入的中國公民,都是個人收入調節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三條下列各項收入,應當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一、工資、薪金收入;

二、承包、轉包收入;

三、勞務報酬收入;

四、財產租賃收入;

五、專利杈的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的提供、轉讓取得的收入;

六、投稿、翻譯取得的收入;

七、利息、股息、紅利收入;

八、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收入。

第四條個人收入調節稅,根據收入來源,分別按照超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計算徵收。

第五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二、三、四項收入,合併為綜合收入,按照地區計稅基數核算,按月計征。納稅人月綜合收入額超過地區計稅基數的,就其超基數的三倍以上的部分,按照超倍累進稅率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稅率表附後)。

第六條地區計稅基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地區計稅基數的調整,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七條下列個人收入,按照比例稅率計算徵收:

一、投稿、翻譯,專利權的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的提供、轉讓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滿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然後就其餘額按比例稅率20%徵稅。

二、利息、股息、紅利收入,就每次收入額按比例稅率20%徵稅。

第八條本條例第三條第八項「其他收入」適用的稅率,由財政部確定。

第九條下列個人收入,免徵個人收入調節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以上單位頒發的科學、技術、文化成果等獎金;

二、國庫券利息、國家發行的金融"券利息;

三、在國家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存款利息;

四、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五、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六、保險賠款;

七、軍隊幹部和戰士的轉業費、復員費;

八、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金、離休工資、離休幹部生活補助費;

九、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收入。

第十條小人收入調節稅的徵收,實行由支付單位源泉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兩種方法。

第十一條向小人支付本條例第三條所列項目金額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計算扣繳:

一、納稅人綜合收入的各個單項收入,超過所在地區計稅基數的三倍以上的部分,按照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扣繳:

二、投稿、翻譯、專利權的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的提供、轉讓取得的收入,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減除費用後,對餘額部分按照規定稅率計算扣繳;

三、利息、股息、紅利收入,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稅率計算扣繳。

第十二條納稅人月綜合收入額超過計稅基數的,超基數三倍以上的部分,都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自行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單項收入已經扣繳的,應當持扣繳憑證報當地稅務機關抵免稅款。

第十三條自行申報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都應當在每個月的前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繳納上一小月應納、應扣的稅款。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按其所扣繳稅款的金額,付給3%以下的手續費。

第十五條本地的徵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納稅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納稅,任何人都有權檢舉揭發。稅務機關為檢舉者保密,並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參考文獻

  1. 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漢字,搜狐,2022-03-30
  2. 華夏古漢字《金文》,搜狐,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