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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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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術語。

漢字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方塊字[1],是世界上最典雅、最俊美的文字。四角方方,大氣承當。四平八穩,神州永昌。她講究字體的間架結構,平衡布局。也講求字形的沉穩厚重,大氣端莊。橫要平豎則直,切不可頭重腳輕根底輕飄[2]

名詞解釋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作為讓與人,許可受讓人在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受讓人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類型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一般可分為以下幾種:(1)普通實施許可合同,又叫非獨占許可合同。指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特定地域實施其專利,但許可人保留自己實施和再許可其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2)獨占實施許可合同。即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一定地域內享有獨占實施其專利的權利,許可人不能再許可該區域內任何第三人實施,並且自己也不能在該區域內實施。(3)排他實施許可合同,也叫獨家許可合同。即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一定地域內獨家實施其專利,並不再許可該區域內任何第三人實施,但許可人自己保留實施的權利。(4)分實施許可合同。一般來說被許可人無權再許可其他人實施有關專利。但是,在許可人同意並且在合同中有明文約定時,被許可人也可以自己的名義許可第三人實施,專利分許可一般是普通許可。在向第三人授予分實施許可時,被許可人須對其許可人負責。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包括合法的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

經專利權人特別授權的一方也可以作為讓與人對第三方許可;

一項專利或專利申請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的,讓與人應當為全體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和受讓人的義務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一經成立,雙方當事人均負有一定的義務。

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讓與人的主要義務是:

一、保證自己是提供的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人,並且保證所提供的專利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合同約定的目的;

二、按照合同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三、承擔保密義務;

四、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不得在已經許可讓與人實施專利的範圍內,就同一專利與第三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不得在已經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的範圍內實施該專利。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是讓與人將在一定地域或者期限內實施專利技術授與被讓與人後,自己不再享有在該範圍內、該期限內實施專利技術的權利,不再享有向第三人發放實施許可該項專利技術的權利。排他實施許可合同,即讓與人在授與受讓人實施專利技術的範圍、期限內,同時保留自己實施該專利技術的權利。

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受讓人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價款。二、按照合同約定的範圍、方式、期限等實施專利技術,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年費。三、未經讓與人同意,不得許可合同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技術。四、承擔保密義務。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五條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限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違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責任

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專利技術,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並且承擔違約責任;使用專利技術超越約定的範圍,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使用該專利技術,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承擔違約責任;承擔受讓與人按照約定使用專利技術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任。

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使用專利技術,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使用專利技術超越約定範圍,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使用該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