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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獲承兌 持票人向受票人提示票據時遭到拒絕,或承兌提示被免除時,票據未得到正常的承兌,或者因受票人破產等其他原因而得不到承兌。匯票不獲承兌時,應作成拒絕承兌證書以證明之,持票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規定為拒絕證書作成後4個營業日內)將不獲承兌的事由通知背書人及發票人。不獲承兌的匯票的持票人,可以在到期前,向背書人、發票人等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參見〔退票〕、〔退票通知〕。[1]

禁止背書的匯票轉讓,不獲承兌嗎

出票人在票據上載明」禁止轉讓「字樣的,該票據不得轉讓,持票人將其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不能據此取得票據權利。承兌人會拒絕向其被背書人付款。 背書人在票據上載明「禁止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將其背書轉讓,被背書人可以取得票據權利,但原背書人只對其後手承擔保證責任。此時後手的被背書人可以持票據要求承兌人付款,但不能向上述載明「禁止轉讓」字樣的原背書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