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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是指執票人在匯票到期之前,要求付款人在該匯票上作到期付款的記載。匯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一般在匯票正面簽名。發票人與付款人間是委託關係,發票人開了票不等於付款人就必須付款。執票人為使匯票到期能得以支付,就必須將匯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只有當付款人簽字承兌後,他才對匯票的付款負法律責任。 在付款人承兌前,匯票的主債務人員是發票人,承兌後,付款人則成為主債務人,發票人和其他背書人則是從債務人,承兌時必須是執票人實際出示票據,稱為提示。見票即付的匯票不需要提示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經提前承兌。[1]

分類

(1)依承兌的方式不同,分為正式承兌和略式承兌。前者又稱完全承兌,是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文句,並由付款人簽章的承兌行為。後者是指付款人只簽章而無承兌文句的承諾行為。 (2)依承兌有無限制,分為單純承兌和不單純承兌。前者是指不附加任何條件的承兌;後者是指對匯票上記載的文義加以變更或限制而為的承兌,《票據法》不承認附條件承兌。圖示:承兌匯票粘單,附空白粘單。

定義

匯票付款人在票據上承諾負擔支付票面金額的義務,並將該種意思表示記載在票據上的一種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所特有的一種制度。在票據法上,匯票付款人並不因為發票人的付款委託成為當然的匯票債務人,必須有承兌行為。付款人一經承兌,就叫做承兌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 承兌是一種附屬的法律行為,目的在於使付款人到期負擔票面金額的支付義務。因此,付款人在承兌後,必須依照票據上的記載內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即使發票人未向付款人供應資金,也不能成為向持票人抗辯的理由。如果承兌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應向原發票人就票據金額直接請求支付。 承兌需作提示,由承兌人依法定的方式記載有關內容。大多數國家的票據法要求既要註明「承兌」字樣,又要簽署付款人的姓名。英國《1882年匯票本票法》第17條中規定:承兌「必須書寫在匯票上,並經付款人簽名。僅有付款人的簽名而無其文句的,足以構成承兌」。 《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25條第1款也規定:「承兌應在票據上作成。由付款人記載『承兌』或同義的字樣,並簽名」。同時該款規定:「付款人僅在匯票正面簽名者視為承兌」。美國票據法的規定有所不同,僅要求承兌用簽名表示。 《美國統一商法典-票據編》第3-410條第1款中規定:「承兌必須在匯票上書面作出,且需僅由付款人的簽名構成」。如果付款人不按法定方式,而用口頭表示承兌,或在票據以外的文件上作出承兌,都不發生承兌的效力。[2]

真偽識別

審查 近兩年,承兌匯票貼現業務迅猛發展,成為新的工作亮點。但同時市場上假冒、變造、「克隆」承兌匯票也隨之湧現,財務人員能否把住審查關,對防範票據風險至關重要。現從長期工作經驗中總結出五種方法:一查,二聽,三摸,四比,五照,實用有效。 清晰性 主要指票據平整潔淨,字跡印章清晰可辨,達到「兩無」,即:—無污損,指票面無摺痕、水跡、油漬或其他污物。二無塗改,指票面各記載要素、簽章及背書無塗改痕跡。 完整性 主要指票據沒有破損且各記載要素及簽章齊全,達到「兩無」,即:無殘缺,指票據無缺角、撕痕或其他損壞。無漏項,指票面各記載要素及背書填寫完整、各種簽章齊全。 準確性 主要指票面各記載要素填寫正確,簽章符合《票據法》的規定,達到「兩無」,即: 無錯項,指票據的行名、行號、匯票專用章等應準確無誤,背書必須連續等。 無筆誤,指票據大、小寫金額應一致,書寫規範,簽發及支付日期的填寫符合要求(月份要求1,2 ,10月前加零,日期要求1-9 前加零,10,20,30 前加零;日期要求11-19前加壹。) 合法性 主要指票據能正常流轉和受理,達到「兩無」即: 無免責,指注有「不得轉讓」、「質押」、「委託收款」字樣的票據不得辦理貼現。 無禁令,指票據應不屬於被盜、被騙、遺失範圍及公檢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範圍。

特徵

根據《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和許多國家票據法的規定,參加承兌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參加承兌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這一行為與承兌行為一樣,以出票行為的合法完成為前提條件;該行為內容同樣含有票據上記載、簽章和票據交付三項行為要件;該行為規則與記載內容除須循某些特別規則外(如參加承兌文句、被參加人名稱),與承兌行為規則大體相同。 2、參加承兌是由預備付款人或第三人從事的票據行為。根據許多國家的票據法規定,參加承兌人原則上為出票人或背書人在票據上指定的預備付款人(該指定記載顯然會加強票據的信用程度),但在持票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為與票據債務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第三人。各國票據法上的此類彈性規則意在最大限度地維護票據信用和社會第三人權益。 3、參加承兌是為特定債務人利益而為的票據行為。從各國的票據法的實踐來看,參加人之所以參加承兌,其目的在於阻止或防止追索權的行使,以事前補救的方式維護某張票據債務人的名譽和信用利益;它與旨在維護追索權債務人利益的票據保證有所不同。許多國家的票據法之所以認許參加承兌,則體現了其公平維護票據當事人的權利,保障票據的信用和社會第三人利益的宗旨。 (1)承兌是匯票獨有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2)承兌只能是付款人所為的票據行為。 (3)承兌需在匯票正面位置。

程序

承兌提示 受款人(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請其表示承兌與否的行為稱為承兌的提示。提示可以通過郵寄,也可以送達; 提示期間 受款人必須在承兌人付款前將票據向其提示承兌,根據承兌地域是異地還是同城,分別給予對方充分的提示期間,提示付款期限是匯票到期日起10天; 承兌的操作 付款人在承兌匯票時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將款項付給票據持有人; 拒絕承兌 付款人從收到提示承兌的當日起,在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拒絕承兌,則必須出具承兌的證明。《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影響

1、承兌人成為主義務人。 2、出票人變成從義務人。 3、持票人增強了收款保障。

分類

(1)依承兌的方式不同,分為正式承兌和略式承兌。前者又稱完全承兌,是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文句,並由付款人簽章的承兌行為。後者是指付款人只簽章而無承兌文句的承諾行為。 (2)依承兌有無限制,分為單純承兌和不單純承兌。前者是指不附加任何條件的承兌;後者是指對匯票上記載的文義加以變更或限制而為的承兌,《票據法》不承認附條件承兌。圖示:承兌匯票粘單,附空白粘單。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