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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是中國的學術專用詞。

漢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從倉頡造字的古老傳說到公元前1000多年前甲骨文的發現,漢字有着深厚的歷史底蘊。後來的演變經歷了幾千年的漫長曆程,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2]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

名詞解釋

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附帶提供給用戶和消費者金錢、實物或其他好處,作為對交易的獎勵。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分類

其方式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獎勵給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一種是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以列舉方式禁止經營者從事三類有獎銷售行為。《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對第13條加以細化,禁止以下列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1)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2)採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誌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5000元(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5)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要點

(1)不正當有獎銷售的主體是經營者。

(2)經營者實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3)經營者實施不正當有獎銷售,目的在於爭奪顧客,擴大市場份額,排擠競爭對手。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6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該法第13條的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關當事人因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侵害的,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