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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徵稅收入是中國科技名詞,屬於科技術語。

漢文字是世界上唯一沒有間斷的古老文字系統[1],直到現在我們仍在使用。其不單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表述用具,更是五千年悠久文明的記錄者、傳承者。可以說,漢文字是中華民族古老悠久、博大精深文明的「活化石[2]」。

名詞解釋

不徵稅收入是指從性質和根源上不屬於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並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

不徵稅收入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徵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財政撥款是指各級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是指實施公共管理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按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中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

不徵稅收入的三個條件

根據財稅[2011]70號的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企業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髮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區別

不徵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屬於不同的概念,不徵稅收入不屬於稅收優惠,而免稅收入屬於稅收優惠。

不徵稅收入是由於從根源和性質上,不屬於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是專門從事特定目的的收入,這些收入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為徵稅範圍的收入範疇。如政府預算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

而免稅收入是納稅人應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是國家為了實現某些經濟和社會目標,在特定時期或對特定項目取得的經濟利益給予的稅收優惠照顧,而在一定時期又有可能恢復徵稅的收入範圍。如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