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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警備制是指總督府在統治初期,採取的一種警備制度。總督府依治安情況,將台灣全島劃分為危險、不穩、平靜三種區塊。危險區塊派遣軍隊駐守,不穩區塊由憲兵守備,平靜區塊由警察負責。但是此制度並未對日據時期初期的武裝游擊抗日發揮太大效果,總督府隨即改採鎮撫兼施的策略,而憲兵主要職務改為討伐「土匪」(指抗日民眾)。

歷史背景

三段警備法,1897年台灣日據時期於台灣實施之特別法[1],該法制定實施者為台灣總督乃木希典

1895年,日本及其政府開始治理台灣,但直至始政兩年後的1897年,台灣各地治安狀況仍未能完全綏靖,三段警備法之制定實施,即為有效改善台灣治安所設定。

因為六三法授與台灣總督自行於台灣訂定特別法之權利,因此三段警備法並毋須經日本國會通過。而根據三段警備法實施的三段警備制,主要目的為壓制台灣自1895年就不間斷的武裝抗日活動,也屬於保甲制度之一。

歷史由來

日本占領台灣初期,第三任總督乃木希典上任後,於1897年6月提出所謂「三段警備法」[2],把全島劃分為3個地域,分別警備。一等地是「武裝反抗最為厲害的山地地帶」,由軍隊及憲兵警備;三等地是「抗日擾亂較少的平地街庄」,由警察警備;二等地是「介在兩區域的中間地帶」,由憲兵及警察共同戒備。同時,在總督府內撤銷軍務〖JP3〗局,增設民政局,作為最高警政機關;另設地方警察署代替憲兵,組織保甲制度,作為警察制度的輔助。

「三段警備法」的實施,實現了由「軍警察 」到「官警察」的轉變。三段警備制度的推行,雖然把散在平地村莊的抗日力量趕入內山,然而軍隊要封鎖內山,須將兵力分散各地配置,從而無法發揮軍隊的集團行動,所以實施後的效果極微。而且二、三等地間的警察事務,本分由憲兵、警察平等掌管,但雙方往往惹起權限爭執而變得消極,這間隙遂為台灣抗日義民所利用。因此,這一制度只實行了一年多的時間便被廢除了。

着眼點為有效改善台灣治安的三段警備法,其主要精神乃是依據台灣治安現況,畫分為一等區、二等區,及三等區共三區域。

一等區為反日或抗日分子活動最活躍的台灣山區,也屬於治安狀況惡劣者。劃分一等區者,其治安維持由日本軍隊組成的台灣守備混成旅團負責。

二等區為介於一、三等區中間的灰色地帶,該區域由日本憲兵負責警備。

三等區為平埔族或漢人居住的平地街庄,由日本警察官吏負責治安警備任務。

視頻

三段警備制 相關視頻

1904年,乃木希典到訪日本陸軍總部,日俄大戰一觸即發
中國如何應對日方制訂領海警備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