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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一鳳
圖片來自pixnet

一樓一鳳,簡稱一樓一,是香港性工作者一種提供性服務的方式,因為在一個住宅單位內只有一名妓女提供服務而得名,也是香港半公開的性產業主要組成部分。妓女在香港常被稱為「鳳姐」,此名稱自1990年代興起,逐漸取代了過去的代稱「神女」。

別稱

一樓一鳳常被簡稱為一樓一,另外在香港也常以數字代表,最普遍的是「141」和「161」。其中「141」是來自英文諧音「One Floor One」所直譯的「一樓一」,也帶有「One For One」亦即「一對一」服務的意思。「161」是來自廣東話「一樓一」讀成數字的諧音,這兩組數字被提供相關資訊的網站作為網址後[1],現在連香港以外的地區也常用這兩組數字稱呼一樓一。

性交易的處所

在香港從事一樓一性服務的妓女,進行性交易的場所大致可分為酒店唐樓與商住兩用樓宇三類。

酒店

預約在酒店進行性交易的妓女通常沒有固定的服務處所,在酒店以一樓一方式提供性服務的妓女又稱為「酒店妹」,客人撥打的電話不一定由妓女親自接聽,可能有中間人負責為妓女安排性交易,雙方同意價錢及服務安排後,預約好時間和酒店房間,並交換聯絡電話,再於指定時間到達酒店。酒店預約妓女的價錢比在固定地點提供服務的妓女昂貴,但酒店預約的妓女通常質素較高及較年輕,預約的費用一般已包括房租,通常無需另外付房錢。

唐樓或商住樓宇單位

香港有很多一樓一設於市區的唐樓。香港的住宅單位租金昂貴,所以有很多一樓一不是租用一個完整的大廈單位,而是租用由一個住宅單位分拆成兩個至數個小單位的「劏房」。這類使用劏房的一樓一雖然面積細小,但仍然內設浴室可供妓女及客人洗澡,性交時常用到的床當然不會缺少,房間不但有香港夏季不可或缺的冷氣機,有部分一樓一為了可在冬季提供較舒適的環境,還會備有電暖器,有部分一樓一網站會註明服務處所配備的設施。

妓女使用單位的模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妓女與老闆分帳,比如妓女的肉金350元,老闆會抽取一定比例作為租金及配套收費,但分帳比例會按單位的租金和人事關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以簽證或簽注入境的妓女,因為常要中間人協助辦理入境手續及安排工作地點,會較多採用分賬方式。另一種是妓女不經中間人自行租用單位經營,本地及新移民妓女因為無需依賴中間人安排入境及租用單位,所以較多是自租單位獨自經營。

在唐樓住宅單位的一樓一,通常在門外會有門鐘及掛牌,若牌上寫上「請按鐘」,表示沒有客人,客人可以按鐘內進;牌上若是寫上「請稍候」,則表示鳳樓內有客人。

有部分一樓一鳳因為與普通民居為鄰,對居民做成一定滋擾(例如嫖客按錯門鈴)。如有關大廈未有大廈公契或公契或租約(如屬租用物業)未有規管一樓一鳳,則其行為未抵觸法律,因此亦無可奈何。即使大廈公契或租約禁止一樓一鳳,業主亦只可行使公契/租約權力要求有關一樓一鳳撤出單位,如不合作亦只可以展開民事訴訟

在香港較多「一樓一鳳」的大廈,包括西灣河太安樓觀塘金橋華廈、灣仔富士大廈、旺角新興大廈和金輪大廈、大角咀等等。已準備拆卸的尖沙咀香檳大廈亦以多國妓女雲集而聞名。

由於現在有網絡可提供一樓一的資訊,即使在不熱門或偏遠地區設立經營點也很容易透過網絡對外宣傳及讓客人找到,不像以往要依靠集中經營的協同效應,而且偏遠地區亦有性服務的需求及租金較便宜,所以零散經營的一樓一亦越來越多。

宣傳方式

由於賣淫是不可以公開宣傳的,過往的主要宣傳途徑是報紙雜誌的小廣告,也有的是透過客人互相推介,以及通過集中經營令客人容易尋找適合的對象。以前部分報紙內頁的「風月版」通常登有表達隱瞞的小廣告,即使現在仍有色情刊物登有這類廣告。妓女為方便顧客尋找,提供一樓一服務的大廈單位通常會有特別標識,例如掛有粉紅色的光管。在一樓一的集中地,晚上常有衣著性感的女子在大廈附近流連,甚至主動「拉客」。有時還會有人在大廈所在的街道派發印有妓女資料的卡片,但接受利益派發名片的人士如不是提供性服務的本人,而又明知是在協助他人宣傳賣淫活動,是有可能被控依靠妓女收入維生,如果卡片的內容帶有色情並以為娼妓拉客為目的,也有可能被指控唆使他人進行性交易。千禧年後由於互聯網日益普及,一樓一網站已成為妓女宣傳的主要途徑,有些討論區也設有相關主題供網民交流意見,再加上即時通訊軟件的使用,現在要尋找心儀妓女較以往大為方便。妓女在網頁登廣告是需要向網站支付服務費,故也有妓女選擇不在網上賣廣告,但也有些妓女不想賣廣告,卻在遭人威迫的情況下去賣廣告。有部分網站是由財務公司控制,更與廣告公司、出版公司和旅遊公司有所聯繫,不但為妓女提供「一條龍」服務,也方便清洗經營淫業所得的金錢。

原因

一樓一的性工作模式出現,是因為香港法律沒有禁止性交易,性交易本身是合法的,但禁止組織或操控賣淫活動,所以設立及經營妓院都是違法。在1970年代後期,香港除了有淫業組織違法經營妓院外,也有淫業經營者以「聯誼團體」及「康樂團體」登記設立私人康樂場所或樓上茶室,但實際上是招攬大批少女在場所內供客人性交易,這類賣淫場所當時又俗稱「魚蛋檔」。雖然香港法例當時已禁止經營賣淫場所,但由於檢控時需要連續兩次證明在該場所內有人賣淫,亦要證明場所持牌人是明知在處所內有人賣淫,因此舉證不易而且搜證費時,所以一直未能有效掃蕩這類場所,因此政府在1980年代後期提出修訂法例,只要證明一個處所內有超過一人提供性服務即可將該處視為賣淫場所,令經營這類場所的人士不能逃避法律責任。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117條:「任何處所由超過二人主要用以賣淫用途即可被視為「賣淫場所」。任何人管理、出租或租賃賣淫場所都可被檢控。」故性工作者共用同一處所,即使不涉中間人從中抽佣,亦會被視為觸犯「經營賣淫場所」或「依賴他人賣淫收入為生」罪名。在香港法例對賣淫場所的界定大幅收緊下,由此發展出只有一名性工作者單獨於一個住宅單位內提供性服務的運作模式,以規避法律限制。

一樓一雖然是源自於香港禁止超過一名性工作者在同一處所賣淫的法律限制,但一樓一同時也令香港的性服務水平得到整體提升,相比起多名妓女集中在妓院與不同客人進行性交易,一樓一是去中心化的分散運作模式,妓女可提供的性服務類型不但比集中經營更多樣化和更有彈性,客人可單獨在一個設備齊全的房間內享用性服務,一樓一的客人無須先經妓院分流可直接進入房間,客人又可避免與多人撞面而出現的尷尬,妓女以個體戶模式獨自提供一樓一性服務,也使性服務處所的分佈比集中經營的妓院更為廣泛。

一樓一的性交易運作模式已經不再局限於香港,在鄰近香港的台灣,有賣淫集團套用香港一樓一的個體戶經營模式,透過分散服務點不但使警方難以查緝,也由於妓女是分散在不同處所提供服務,即使有個別性交易處所被查獲也難以將賣淫集團瓦解。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