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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 |
妓女 讀音為chāng jì,漢語詞語,原指女藝人,後指賣淫的女性。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娼妓 [1]
外文名稱 whore
讀音 chāng jì
釋義 原指女藝人,後指賣淫的女性
注音 ㄔㄤ ㄐㄧˋ
古籍記載
"我國娼妓之起源,大概胚胎於周襄王時代,齊國管仲之設女閭,即始作俑者。《戰國策》二卷"東周"引周文君雲:"齊桓公宮中女市女閭七百。按周禮--五家為比,五比為閭。則一閭為二十五家。管仲設女閭七百,為一萬七千五百家。管仲設女閭,等於後世之有花捐也。......我國娼妓制度,既自"女閭"開其端,自此以後,無代無之。唐承六朝金粉之後,娼妓之多,空前未有。約分家妓公妓兩種。長安都城中有所謂"北里"、"平康里"輿"教坊"者,即為當日風流淵蔽。(摘自黃現璠著:《唐代社會概略》 ,商務印書館,1937年2月再版)。
現狀
1949年以前,這一制度一直斷續存在。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賣淫嫖娼活動更是廣泛擴散。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人民政府通過查封妓院、懲治鴇頭和改造妓女等措施全力取締了娼妓制度。到1957年,賣淫嫖娼活動基本禁絕。但從70年代末開始,由於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暗娼的賣淫活動在中國重新出現,尤其在開放城市和沿海地區更呈現出蔓延擴展的趨勢,對此已採取嚴厲的應對措施。
古代的制度
指我國古代關於允許並保護某些以出賣女性色相為業的機構或個人的各種規定。在先秦時代,統治階級將淪為奴隸的女性作為官妓來供軍士娛樂的現象。漢代時,軍中開始配備女樂,設置營妓,同時,富豪人家也普遍蓄養女樂,賣藝亦賣色。純營業性的娼妓大約出現於魏晉南北朝時期。而官妓制度的形成卻出現在唐代。唐代是官妓的發展時期,為娼者在官府注籍登記,由官府供應脂粉,在官府設立的機構中"營業",妓女的來源不同,有的從私妓選拔入籍,有的由鴇母用錢買幼女調教而成,有的則以罪人的女眷為娼妓。妓女一如官籍,往往失去人身自由,連出遊也受限制,宋代的娼妓制度在沿襲唐代的基礎上又有所發展,即私妓開始盛行。宋代對官吏宿妓有一定的禁令。明代中期取締了官妓,從此娼妓完全歸私人經營。同時明朝政府嚴禁官員出入妓院,情節嚴重的,"罷職不敘"(《菽園雜記》)。到了清代,娼妓中不僅出賣色相,而且還有賭博、鴉片煙流入其中。清代中期以前,對開設妓院及宿娼者還有一定的禁令,但清朝中期以後形同虛設。到光緒年間,官府設巡警廳,公開抽繳妓捐(稅),交稅的便是官妓,不交稅的便是私妓。這樣便在法律上公開默認了妓女,也變相復活了絕跡已久的"官妓",並且這種做法一直延續到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