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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型潜艇,规定战后德国不能拥有潜艇。希特勒上台后决定大力发展海军,主要是潜艇和大型水面作战舰艇。当时的邓尼茨海军上校接受任务,决定建造大型潜艇用于远洋作战,由于受《凡尔赛条约》规定,研制潜艇需要秘密进行,秘密的设计工作一直在荷兰、芬兰进行[1]

1935年6月18日,德国与英国签定了回避《凡尔赛条约》的限制协议书,规定了德国的海下武装力量要限制在英国的45%以内。于是德国于1935年开始建造潜艇。事实上,希特勒的第一艘潜艇在协议签订那天已经下了水,10天之后首艇正式命名为U-1。ⅡA型成为纳粹德国第一种具有战斗力的潜艇,ⅡA型服役后主要训练优秀的船员和为以后建造潜艇提供可靠的数据。ⅡA型共建造6艘,编号U-1至U-6号。其中U-1号于1940年4月失踪。

目录

研发背景

一战后,《凡尔赛条约》规定战后德国不能拥有潜艇。希特勒上台后决定大力发展海军,主要是潜艇和大型水面作战舰艇。当时的邓尼茨海军上校接受任务,决定建造大型潜艇用于远洋作战,由于受《凡尔赛条约》规定,研制潜艇需要秘密进行,秘密的设计工作一直在荷兰芬兰进行。

1935年6月18日,德国与英国签定了回避《凡尔赛条约》的限制协议书,规定了德国的海下武装力量要限制在英国的45%以内。于是德国于1935年开始建造潜艇。事实上,希特勒的第一艘潜艇在协议签订那天已经下了,10天之后首艇正式命名为U-1[2]。ⅡA型成为纳粹德国第一种具有战斗力的潜艇,ⅡA型服役后主要训练优秀的船员和为以后建造潜艇提供可靠的数据。ⅡA型共建造6艘,编号U-1至U-6号。其中U-1号于1940年4月失踪。

值得注意的是ⅡA型并不先进,水上排水量只有254吨,而且是有问题的潜艇,主要是动力装置和密封装置。为此,海军决定改进ⅡA型,这就是ⅡB型潜艇。ⅡB型主要改进的地方是增厚耐压仓的厚度,使下潜深度提高到120米。另外加长潜艇的长度,达到42.7米。

ⅡB型共批准建造18艘,编号为U-7至U-24。1935年希特勒答应向当时的中国国民党政府出售两艘ⅡB型潜艇,两艘潜艇于1938年在弗纳尔-威尔克(Flender-Werke)造船厂开工建造,编号为U-120和U-121。因此ⅡB型最终共建造20艘。随着1939年日本全面侵华,鉴于德国与日本签订为协议国,希特勒于是取消向国民党政府出售两艘ⅡB型潜艇,因此U-120和U-121建成后被编入德国海军服役。

为了增强续航能力,ⅡC型将ⅡB型的艇体延长至43.9米,燃料装载量增大至23吨。为了加快水下航速,电动机总输出功率由ⅡA型的360匹增大至410匹马力。ⅡC型共建造了8艘。

ⅡD型在艇体上加上鞍状箱体,将其一部分作为燃料箱以大幅增加燃料携带量。续航力大幅增加至ⅡA型的3倍多,可以深入大西洋作战。ⅡD型共建造了16艘。

视频

II型潜艇 相关视频

1919年法国凡尔赛宫,中国代表顾维钧拒绝签字
《凡尔赛条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