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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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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审计厅位于青海省西宁市,是主管全省审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1]

主要职责

(一)参与拟定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省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对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6、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0、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四)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六)向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七)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州、地、市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八)与各自治州、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共同领导州、地、市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州、地、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九)组织全省审计干部的培训学习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审计署授权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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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