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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

預算,是經法定程序 審核批准的國家年度集中性財政收支計劃。它規定國家財政收入的來源和數量 、財政支出的各項用途和數量,反映着整個國家政策、政府活動的範圍和方向。預算(Budget)包含的內容不僅僅是預測,它還涉及到有計劃地巧妙處理所有變量,這些變量決定着公司未來努力達到某一有利地位的績效。

基本含義

基本解釋

國家機關、團體或事業單位等對於未來的一定時期內的收入和支出的計劃。

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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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機關、團體或事業單位等對於未來的一定時期內的收入和支出的計劃。

(2)事先計算。[1]

預算又有施工圖設計預算和施工預算之分。[2]

基本建設工程預算是估算、概算和預算的總稱。

預算(Budget),預算是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准的國家年度集中性財政收支計劃。它規定國家財政收入的來源和數量、財政支出的各項用途和數量,反映着整個國家政策、政府活動的範圍和方向。同時預算還指企業或個人未來的一定時期內經營、資本、財務等各方面的收入、支出、現金流的總體計劃。它將各種經濟活動用貨幣的形式表現出來。每一個責任中心都有一個預算,它是為執行本中心的任務和完成財務目標所需各種資財的財務計劃。

預算包含的內容不僅僅是預測,它還涉及有計劃地巧妙處理所有變量,這些變量決定着公司未來努力達到某一有利地位的績效。

預算作用

分權式的預算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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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或利潤計劃)可以說是控制範圍最廣的技術,因為它關係到整個組織機構而不僅是其中的幾個部門。

一個預算就是一種定量計劃,用來幫助協調和控制給定時期內資源的獲得、配置和使用。編制預算可以看成是將構成組織機構的各種利益整合成一個所有各方都同意的計劃,並在試圖達到目標的過程中,說明計劃是可行的。貫穿正式組織機構的預算計劃與控制工作把組織看成是一系列責任中心,並努力把測定績效的一種係數與測定該績效影響效果的其他係數區別開來。

預算控制體系

預算又有施工圖設計預算和施工單位預算之分。基本建設工程預算是估算、概算和預算的總稱。

計劃制定以後,就為評價以後的績效提供了一個參考框架。毫無疑問,預算

的績效是一個比過去的績效更好的基準。這是因為受通常隱藏在過去績效中的低效率及不斷變化的條件的影響。

預算形式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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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種基本的預算形式--長期預算和短期預算。時間的長短將兩者明顯區分開來,這提出了一個問題,即預算使用者要受到常規會計年度的適當影響,對每一公司最具意義的預算期應被採納。例如,某種產品的生命周期從其引入期到淘汰期,從很多方面來說,與其說是日曆期間不如說是自然預算期,因為它在統一的基礎上將銷售、生產和財務計劃聯繫在一起。實際的預算期選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司準確預測的能力。典型的預算是以年度為基礎來編制的,然而,往往由於報告、時間安排和控制的原因,這一時間跨度又被分解為更小的時間間隔(例如在生產和銷售活動中,按照半年、季度、月份甚至是星期來作預算)。

預算特徵

1、預算必須與企業的戰略或目標保持一致;

2、預算作為一種數量化的詳細計劃,它是對未來活動的細緻、周密安排,是未來經營活動的依據,數量化和可執行性是預算最主要的特徵,因此,預算是一種可以據以執行和控制經濟活動的、最為具體的計劃,是對目標的具體化,是將企業活動導向預定目標的有力工具。

預算優點

預算是行為計劃的量化,這種量化有助於管理者協調、貫徹計劃,是一種重要的管理工具。預算具有以下優點:

1、制定計劃

預算有助於管理者通過計劃具體的行為來確定可行的目標,同時能夠使管理者考慮各種可能的情形。

2、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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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預算能協調組織的活動,使得管理者全盤考慮整個價值鏈之間的相互聯繫,預算是一個有效的溝通手段,能觸及到企業的各個角落。

3、業績評價

通過預算管理各項目標的預測、組織實施,能促進企業各項目標的實現,保證企業各項目標的不斷提高和優化,是體現企業業績的一種好的管理模式。

4、激勵員工

預算的過程會促進管理者及全體員工面向未來,促進發展,有助於增強預見性,避免盲目行為,激勵員工完成企業的目標。

5、協調功能

它能夠協調企業所有的資源配置和利用,在預算的執行過程中,不斷的調整未來經營活動與企業內外部的環境相適應。

6、控制功能

它能夠監督各個職能部門和人員按照實現設定的目標執行,並在執行的過程中,通過一些信息的反饋,及時的獲知預算在執行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並進行相應的調整,避免資源的浪費。

正是由於預算管理具備以上優勢,它才能在大企業中得以廣泛應用,並取得了好的效果。企業預算管理是在企業戰略目標的指引下,通過預算編制、執行、控制、考評與激勵等一系列活動,全面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經營效率,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預算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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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強迫計劃。預算迫使管理層向前看,制定詳細的計劃來實現每個部門、每項業務甚至每個經理的目標並預計將會出現的問題。

2.交流思想和計劃。預算是一個正式的系統,這個系統確保計劃涉及的每個人意識到自己應該做的事情。溝通可能是單向的,如經理給部下布置任務,也可能是雙向的對話。

3.協調活動。需要整合不同部門的活動,以確保向着共同目標一起努力。這意味着協調是很難實現的。例如,採購部應立足於生產要求編制預算,而生產預算應當基於銷售預期。

4.資源分配。預算過程包括識別將來需要以及能夠獲得的資源。應當要求預算編制者根據期望的活動層級或者資源水平來判斷他們的資源要求,以便最好地加以利用。

5.提供責任計算框架。預算要求預算中心經理對其預算控制目標負責。

6.授權。正規的預算應當作為對預算經理髮生費用的授權。只要預算中包括費用支出項目,就不需在費用發生之前獲得進一步的批准。

7.建立控制系統。可以通過比較現實結果和預算計劃來提供對於實際業績的控制。背離預算能夠被調查,而且應將背離的原因區分為可控和不可控的因素。

8.提供績效評估手段。它提供了可以與實際結果比較的目標,以便評估員工的績效。

9.激勵員工提高業績。如果存在一個可以讓員工了解其工作完成好壞的系統,員工就可以保持其興趣和投入程度。管理層識別出背離預算的可控原因,為提高未來績效提供了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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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切實際的預算、或者經理對預算進行緩衝以保證實現目標的預算、或者僅僅關注目標的實現而沒有實際行動的預算都不是好的預算。這些預算都沒有關注長期後果。

分類

預算的分類:

企業預算可以按不同標準進行多種分類:

1.根據預算內容不同,可以分為業務預算(即經營預算)、專門決策預算、財務預算。

2.從預算指標覆蓋的時間長短劃分,企業預算分為長期預算和短期預算。

各種預算是一個有機聯繫的整體。一般將由業務預算、專門決策預算和財務預算組成的預算體系,又可稱為全面預算體系。

業務預算(即經營預算):業務預算是指與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經營業務的各種預算。包括銷售預算、生產預算、材料採購預算、直接材料消耗預算、直接人工預算、製造費用預算、產品生產成本預算、經營費用和管理費用預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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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決策預算:專門決策預算指企業不經常發生的、一次性的重要決策預算。如資本支出預算。

財務預算:財務預算指企業在計劃期內反映有關預計現金收支、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預算。包括現金預算、預計利潤表和預計資產負債表等內容。

發展歷史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

英國是最早形成完整預算制度的現代國家。13世紀初,英國新興資產階級向封建專制統治爭奪財政的鬥爭,最初把焦點集中在課稅權上,後來逐漸轉移到資金支配權和編制政府財政收支平衡表上。1217年英王約翰簽署了《大憲章》,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議會獲得了租稅的立法權。繼而又取得了控制政府支出的權力,議會終於控制了政府的全部收支批准權。這樣,英國政府就不得不每年將政府收支預先列表交給議會批准,編制國家財政收支一覽表的預算制度遂在英國確立。

中國的國家預算制度產生於清朝末年。光緒三十三年(1907)頒布"清理財政章程",擬由清理財政局主持編制預算工作。宣統二年(1910)正月,又頒布了《預算冊式及例言》,規定了預算年度、歲入歲出分類、記帳單位等事項。宣統二年由度支部試辦了宣統三年國家預算。

中國社會主義國家預算最早產生於革命根據地時期。1937年中央工農民主政府發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暫行財政條例》是建立預算制度的重要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3月政務院先後發布了《關於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關於統一管理1950年度財政收支的決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形成了統一的國家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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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區別

預算流程管理

不同性質的國家,其預算的性質不同。資本主義國家預算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是為資產階級利益服務的。在國民收入再分配過程中,運用稅收、公債等手段保護壟斷資產階級

的利益,對廣大勞動人民實行超經濟剝削。預算支出中有相當一部分用於強化國內統治和對外實行軍事擴張及經濟滲透;社會主義國家預算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是為全體勞動者的利益服務的。國家以預算資金的均衡合理分配為手段,以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繁榮與全社會協調發展為目的。社會主義國家預算收入主要來自社會主義全民經濟和集體經濟的純收入及稅收,預算支出主要用於社會生產及文化、科學、教育、衛生事業的發展,用於鞏固人民民主政權及保證社會生活的安定。

各國的國家預算亦有共性:

①時效性。任何一國某一年度國家預算僅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實施效力。

②階段性。每一國家預算具體工作過程都包括編制、執行、決算3個工作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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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法令性。國家預算的制訂過程就是立法過程,因此國家預算具有法律效力。

④公開性。國家預算的收支情況必須向全體公民公布。

基本方法

鑑於預算的這兩個補充方面,有兩種制定預算的基本方法:

預算執行實時控制

(1)定期預算:在這一預算中,為下一財政年度制訂一個隨時期推移而改動最少的計劃。一般來說,每年度的預期總費用是按月、按要素成本的活動優勢分攤在全年中的。這樣月"工資"作為預期成本的1/12簡單分攤在各個月份上,而銷售的季節性波動,要求多一點關注營銷和生產成本以及在波動的過程中成本的變化。

(2)連續(滾動)預算:在這一預算中,準備一個試驗性的年度計劃,其中第一個季度按月份詳細準備,二、三季度的計劃準備相對較為簡略,而第四季度的計劃只有一個大概輪廓,每月(或者也許是每季度)該預算都要通過增添下個月(或季度)所要求的詳細情況來加以修訂,並且加上一個新的月份(季度),以這種方式使計劃向前延伸至一年,這種編制預算的程序圖順應環境的變化和一些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是非常理想的。因為它迫使管理人員不論處在當前財政年度的哪一階段,都要不斷為新的一年考慮具體的條件。

定期預算對於處在穩定行業的公司來說常常是令人滿意的,因為這些公司可以對計劃期間作出相對精確的預測。相反,在更為常見的由消費者需求不確定帶來的某些不規則周期活動的情況下,滾動預算具有更大的價值。

政府預算

政府預算是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編制和執行的政府年度財政收支計劃,是政府組織和規範財政分配活動的重要工具,在現代社會,它還是政府調節經濟的重要槓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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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預算首先是以年度財政收支的形式存在的。它是對年度政府財政收支的規模和結構進行的預計和測算。其具體形式是按一定的標準將政府預算年度的財政收支分門別類地列入各種計劃表格,通過這些表格可以反映一定時期政府財政收入的具體來源和支出方向。

政府預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現為政府預算的級次劃分、收支內容、管理職權劃分等都是以預算法的形式規定的;預算的編制、執行和決算的過程也是在預算法的規範下進行的。政府預算編制後要經過國家立法機構審查批准後方能公布並組織實施;預算的執行過程受法律的嚴格制約,不經法定程序,任何人無權改變預算規定的各項收支指標,這就使政府的財政行為通過預算的法制化管理被置於民眾的監督之下。

政府預算是財政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同國家財政具有內在的聯繫。從財政收支的內容上看,政府預算是國家財政的核心,但從起源看,兩者不具有一致性。國家財政隨國家的產生而產生,而政府預算是社會發展到封建社會末期資本主義初期的產物,即是國家財政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當國家財政要求制定統一的年度收支計劃,而且要求經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審查批准時才出現政府預算。因此,簡而言之,政府預算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年度財政收支計劃。

政府預算就是政府收支預算,一般說來,有一級政府即有一級財政收支活動主體,也就應有一級預算。中國政府預算組成體系是按照一級政權設立一級預算的原則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機構由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組成。與政權結構適應,並同時結合中國的行政區域劃分,中國預算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相應設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五級人民預算。

預算內容

作業預算就是在這種一年期的框架下制定的,它由兩部分組成,雖然兩部分考察相同事物的方法略有不同,但兩者得出的是同樣的淨利潤和投資盈利率的結論。這兩部分為:

(1)用來詳細說明未來期間各種作業的方案預算(活動預算)。對於每一個營銷計劃,表達這一預算的最合理的方法是將預期的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羅列出來。這樣做的結果就是非個人地描繪預期未來,這對於確保各項活動、盈利率和銷售量之間的平衡是有用的。換句話說,這就是計劃(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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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或活動預算)圖

(2)根據個人職責來說明年度計劃的責任預算。這基本上是一個顯示目標業績水平的控 制工具,但這一預算中的個人化成本在計劃和報告的水平上必須是可控制的(見下圖)。

責任預算圖

這兩種處理作業預算的方案具有重要的意義,因為方案預算是計劃階段的結果,而責任預算則是這一控制階段的起點。前一種方法無需與組織機構相符合,而後者則必須與組織機構相對應。因此,計劃在實施之前必須轉化為控制,並通知相關人員以使每一個他(或她)都清楚各自的職責(見下圖)。

一種簡化的產出預算格式圖

相關法律

主席令

頒布時間:1994-3-22 發文單位:全國人大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主席令第21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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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強化預算的分配和監督職能,健全國家對預算的管理,加強國家宏觀調控,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設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五級預算。

不具備設立預算條件的鄉、民族鄉、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可以暫不設立預算。

第三條 各級預算應當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條 中央政府預算(以下簡稱中央預算)由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組成。

中央預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中央對地方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

第五條 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政府預算(以下簡稱本級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只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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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包括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

第六條 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

第七條 單位預算是指列入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

第八條 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

第九條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第十條 預算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條 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

第二章

預算管理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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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中央決算;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關於預算、決算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關於預算、決算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政府決算(以下簡稱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設立預算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第十四條 國務院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決定中央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中央預算調整方案;監督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將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監督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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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族鄉、鎮政府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本級預算草案的報告;組織本級預算的執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級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十六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提出中央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國務院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提出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 各部門編制本部門預算、決算草案;組織和監督本部門預算的執行;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 各單位編制本單位預算、決算草案;按照國家規定上繳預算收入,安排預算支出,並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

預算收支範圍

第十九條 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預算收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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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收入

(二)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

(三)專項收入

(四)其他收入。

預算支出包括:

(一)經濟建設支出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發展支出

(三)國家管理費用支出

(四)國防支出

(五)各項補貼支出

(六)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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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預算收入劃分為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

預算支出劃分為中央預算支出和地方預算支出。

第二十一條 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對地方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預算收入應當統籌安排使用;確需設立專用基金項目的,須經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三條 上級政府不得在預算之外調用下級政府預算的資金。下級政府不得擠占或者截留屬於上級政府預算的資金。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編制預算草案。

第二十五條 中央預算和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應當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進行編制。

第二十六條 中央預算和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按照複式預算編制。

複式預算的編制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中央政府公共預算不列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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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通過舉借國內和國外債務等方式籌措,但是借債應當有合理的規模和結構。

中央預算中對已經舉借的債務還本付息所需的資金,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第二十九條 各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

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也不得將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為編制預算收入的依據。

第三十條 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貫徹厲行節約、勤儉建國的方針。

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統籌兼顧,確保重點,在保證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類預算支出。

第三十一條 中央預算和有關地方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扶助經濟不發達的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根據地、邊遠、貧困地區發展經濟文化建設事業。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預算應當按照本級政府預算支出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設置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救災開支及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

第三十三條 各級政府預算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置預算周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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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各級政府預算的上年結餘,可以在下年用於上年結轉項目的支出;有餘額的,可以補充預算周轉金;再有餘額的,可以用於下年必需的預算支出。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應當及時下達關於編制下一年預算草案的指示。

編制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部署。

第三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將本級總預算草案報國務院審核匯總。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中央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決定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五章

預算審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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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國務院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於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

地方各級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於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

第三十九條 中央預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四十條 鄉、民族鄉、鎮政府應當及時將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報上一級政府備案。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及時將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及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將下一級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國務院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報送備案的預算,認為有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預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四十二條 各級政府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各部門應當及時向所屬各單位批覆預算。

第六章

預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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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各級預算由本級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第四十四條 預算年度開始後,各級政府預算草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前,本級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四十五條 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減征、免徵或者緩徵應徵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將應當上繳的預算資金及時、足額地上繳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四十七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足額地撥付預算支出資金,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預算必須設立國庫;具備條件的鄉、民族鄉、鎮也應當設立國庫。

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地方國庫業務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各級國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於本級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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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領導,支持政府財政、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的徵收部門依法組織預算收入,支持政府財政部門嚴格管理預算支出。

財政、稅務、海關等部門在預算執行中,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分析;發現問題時應當及時建議本級政府採取措施予以解決。

第五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也不得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

第五十一條 各級政府預算預備費的動用方案,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提出,報本級政府決定。

第五十二條 各級政府預算周轉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用於預算執行中的資金周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預算調整

第五十三條 預算調整是指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中央預算和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部分變更。

第五十四條 各級政府對於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鄉、民族鄉、鎮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未經批准,不得調整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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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未經批准調整預算,各級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決定。

對違反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上級政府應當責令其改變或者撤銷。

第五十六條 在預算執行中,因上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接受返還或者補助款項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接受返還或者補助款項的鄉、民族鄉、鎮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十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報經批准。

第五十八條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經批准後,由本級政府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八章

決算

第五十九條 決算草案由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後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編制。

編制決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部署。

第六十條 編制決算草案,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做到收支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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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各部門對所屬各單位的決算草案,應當審核並匯總編制本部門的決算草案,在規定的期限內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對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審核後發現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權予以糾正

第六十二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編制中央決算草案,報國務院審定後,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決算草案,報本級政府審定後,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鄉、民族鄉、鎮政府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六十三條 各級政府決算經批准後,財政部門應當向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

第六十四條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經批准的決算,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報送備案的決算,認為有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該項決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經審議決定撤銷的,該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本級政府依照本法規定重新編制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九章

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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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中央和地方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和下級政府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就預算、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有關的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六十八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就預算、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受詢問或者受質詢的有關的政府或者財政部門必須及時給予答覆。

第六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在每一預算年度內至少二次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作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七十條 各級政府監督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下級政府應當定期向上一級政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七十一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執行;並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七十二條 各級政府審計部門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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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各級政府未經依法批准擅自變更預算,使經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使經批准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的,由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退還或者追回國庫庫款,由上級機關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七十五條 隱瞞預算收入或者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的,由上一級政府或者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責令糾正,並由上級機關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十一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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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要加強對預算外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七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預算管理,依照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法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七十九條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1991年10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預算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預算控制

預算控制,年終獎的預算控制則是一個不那麼頭疼的問題,"倒推的方式很好用"。"不會超過預算的,因為我們是在總獎金額確定的前提下再來進行分配的。"73%的HR在"貴公司實際發放的07年年終獎總額與預算是否一致?"的備選答案中選擇了"基本一致",而高出預算的14%的企業中也有7%是控制在5%的合理波動比例以內的。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