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書·衛玄傳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隋書·衛玄傳出自《隋書》,是唐代魏徵主編的紀傳體史書。「二十四史」之一,全書共八十五卷,其中帝紀五卷,列傳五十卷,志三十卷。《隋書》由多人共同編撰,分為兩階段成書,從草創到全部修完共歷時三十五年。唐武德四年(公元621年),令狐德棻提出修梁、陳、北齊、北周、隋等五朝史的建議。次年,唐朝廷命史臣編修,但數年過後,仍未成書。貞觀三年(公元629年),重修五朝史,由魏徵「總知其務」,並主編此書。《隋書》的作者都是飽學之士,具有很高的修史水平。[1]
原文
衛玄,字文升,河南洛陽人也。玄少有器識。高祖作相,檢校熊州事。和州蠻反,玄以行軍總管擊平之。及高祖受禪,遷淮州總管,進封同軌郡公,坐事免。
仁壽初,山獠作亂,出為資州刺史以鎮撫之。玄既到官,時獠攻圍大牢鎮,玄單騎造其營,謂群獠曰:「我是刺史,銜天子詔安養汝等,勿驚懼也。」諸賊莫敢動。於是說以利害,渠帥感悅,解兵而去,前後歸附者十餘萬口。高祖大悅,賜縑二十匹,除遂州總管,仍令劍南安撫。煬帝即位,復征為衛尉卿。夷、獠攀戀數百里不絕。玄曉之曰:「天子詔征,不可久住。」因與之訣,夷、獠各揮涕而去。
歲餘,遷工部尚書。其後拜魏郡太守,尚書如故。帝謂玄日:「魏郡名都,衝要之所,民多奸宄,是用煩公。此郡去都,道里非遠,宜數往來,詢謀朝政。」賜物五百段而遣之。未幾,拜右候衛大將軍,檢校左候衛事。
會楊玄感圍逼東都,玄率步騎七萬援□。至華陰,掘楊素冢,焚其骸骨,夷其塋域,示士卒以必死。既出潼關,議者恐崤、函有伏兵,請於陝縣沿流東下,直趣河陽,以攻其背。玄曰:「以吾度之,此計非豎子所及。」□是鼓行而進。既度函谷,卒如所量。於是遣武賁郎將張峻為疑軍於南道,玄以大兵直趣城北。玄感逆拒之,且戰且行,屯軍金谷。於軍中掃地而祭高祖,詞氣抑揚,三軍莫不涕咽。時眾寡不敵,□賊頻戰不利,死傷大半。玄感盡銳來攻玄苦戰賊稍卻進屯北芒。會宇文述、來護兒等援兵至,玄感懼而西遁。玄遣通議大夫斛斯萬善、監門直閣龐玉前鋒追之,及於閿鄉,與宇文述等合擊破之。
十一年,詔玄安撫關中。時盜賊蜂起,百姓饑饉,玄竟不能救恤,而官方壞亂,貨賄公行。玄自以年老,上表乞骸骨。義寧中卒,時年七十七。 (選自《隋書卷六十三·列傳第二十八》)
譯文
衛玄,字文升,河南洛陽人也。玄年少時有才幹和見識。高祖作相時,他任檢校熊州事。和州蠻民造反,衛玄以行軍身份去攻打平定他們。得到高祖接受禪讓登基稱帝,他升任淮州總管,又進封同軌郡公,因事犯罪被免官。
仁壽初年,山獠叛亂,衛玄出任資州刺史來鎮壓平定他們。衛玄到任以後,當時獠人圍困攻打大牢鎮,衛玄獨身一騎到他們的營地,對眾獠人說:\"我是刺史,奉天子的詔令來安撫宣導你們,你們不要驚慌害怕。\"眾賊沒有人敢輕舉妄動。於是曉以利害關係,他們的首領感動高興,讓軍隊撤圍而去,前後歸附的有十餘萬人。高祖非常高興,賜給他二千匹縑,任命他為遂州總管,仍然讓他安撫劍南。煬帝登上皇位,又徵召他任衛尉卿。夷、獠都很惦念他,來探望他的人綿延幾百里路。衛玄告訴他們說:\"天子詔征,不可久住。\"因與之訣,夷、獠百姓各自灑淚離別。
過了一年,升任工部尚書。稍後又被任命為魏郡太守,依舊擔任尚書一職。皇上對衛玄說:\"魏都是名都,是險要之地,老百姓多狡猾奸詐,因此要勞煩你去管理。這個郡距離京都,路途並不遙遠,你應當經常往返,商議朝政。\"賜給他五百段各色雜帛就又派他去上任了。不久,又任命他為右候衛大將軍,檢校左候衛事。
適逢楊玄感圍逼東都,衛玄率步兵騎兵共七萬人援東部。到了華陰,挖掘楊素的墳墓,燒毀了楊素的骸骨,剷平了他的墓地,向士卒表示了必死的決心。已經出了潼關,議事的人擔心崤山、函谷關一帶有伏兵,希望從陝縣沿江東下,直赴河陽,來攻打敵軍背後。衛玄說:\"據我估計,這個計謀不是見識短淺的人想得到的。\"於是擂鼓前進。已經越過了函谷關,完全像所估量的一樣。於是派武賁郎將張峻在南道為迷惑敵人的軍隊,衛玄率領大軍直赴城北,玄感迎拒衛玄,衛玄邊戰邊行,屯軍金谷。又在軍中清掃地面祭祀高祖,言辭氣度抑揚,三軍沒有誰不嗚咽流淚的。當時敵眾我寡,形勢對比懸殊,跟敵人多次交戰都不利,死傷大半。楊玄感率領所有的精銳部屬來進攻,衛玄拚死與他交戰,敵軍稍稍退卻了一點,進駐北芒。恰好宇文述、來護兒等援兵到來,楊玄感害怕而往西逃走。衛玄派通議大夫斛斯萬善、監門直閣龐玉為前鋒追趕他,等到了閿(wén)鄉,與宇文述等會合擊敗他們。
大業十一年,下詔讓衛玄安撫關中。當時盜賊蜂起,百姓饑饉,衛玄終究不能救恤,而官方敗壞混亂,賄賂公然進行。衛玄自認為年老,上表章請求告老還鄉。義寧年間去世,時年七十七歲。[2]
作者簡介
魏徵(魏徵)字玄成(公元580年-公元643年2月日),鉅鹿郡(一說在今河北省巨鹿縣,一說在今河北省館陶縣)人,唐朝政治家、思想家、文學家和史學家,因直言進諫,輔佐唐太宗共同創建「貞觀之治」的大業,被後人稱為「一代名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