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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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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辽宁商会注册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寨路2号8栋1单元10301室,法定代表人[1]为王会军。经营范围包括调研与统计、信息咨询与服务、经验交流与合作、业务培训、编辑出版刊物等。

机构简介

陕西省辽宁商会成立于2012年12月28日,是由在辽宁的陕西籍工商企业界人士自发组成的社团组织。辽宁省陕西商会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振兴东北的需要,在辽宁省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公室、辽宁省民政厅等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下,由在辽宁省参与开发建设的陕西有关企业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十字宗旨”和“24字目标任务”/ AIMS AND OBJECTIVES

辽宁省陕西商会在辽宁、东北陕西同乡会八年创建的平台和基础上孕育而生。辽宁省陕西商会成立以来,常委一班人审时度势,集思广益,认真制定了商会发展目标计划,明确了陕西商会“十字宗旨”和“24字目标任务”。十字宗旨即:(团结、创新、文化、服务、共赢)团结是基础、创新是动力、文化是灵魂、服务是根本、共赢是目标。24字目标任务是:构建秦商平台,凝聚秦商力量,传承秦商精神,实现秦商梦想。为了实现商会制定的工作目标。我们坚持活动聚人、乡情交人,爱心带人、事业跟人、服务留人,制度管人。根据商会的实际工作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以常委会为中心,各常委分工负责,任务明确,齐心向上。带领全体会员为把辽宁省陕西商会办成具有责任使命感和规范化、品牌化商会,为辽宁、陕西两省的经济建设、社会文明形成合力,同心同德,抱团打拼,共赢天下。

商会宗旨

团结、创新、文化、服务、共赢

辽宁省陕西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辽宁省陕西商会

英文:Liaoning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由在辽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法人资格的陕西籍企业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非盈利性的综合社会民间团体。实行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原则。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切活动以宪法为根本原则,恪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忱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辽宁和陕西两地政府服务;为来辽发展创业的陕西籍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积极联系全体会员,协调同业关系,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经营优势;沟通信息,交流意见,团结会员,互相帮助,立足辽宁,面向全国,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努力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会员在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巩固和提高在辽宁的陕西人的信誉度和美誉度。努力使辽宁省陕西商会成为有品牌影响力、有实力、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为辽宁和陕西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0号二十四楼2401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学习法令、法规和相关政策,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2、努力协调同业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积极维护和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

3、宣传辽宁、陕西两地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两地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经济合作提供服务。

4.加强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表彰先进,互相交流,推动经济不断发展。

5.制定本会涉及的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发扬爱国、敬业、包容、守法精神。树立爱心善行和公益思想。

6.适应会员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等活动,提高会员企业管理[2]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不定期开展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携手合作,抱团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名会员制

会员为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团体和个体均可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不论职务高低、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本会会员可同时参加其它社团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拥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

2.有热爱家乡和大爱奉献精神;

3.有加入本会的强烈愿望;

4.在所属行业和区域内有较强实力和代表性。

5.按时缴纳会费,经过商会催缴,逾期一个月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出商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递交入会申请书、按规定填写会员登记表

2由秘书处安排组织实地考察并考察合格后,

3.提交分管会长和会长或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5.在辽宁省陕西商会官方网站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力;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积极执行本会的决议;

2.切实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按规定交纳会费;

5.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本会,并在商会网站公布。

会员如果不按期交纳会费,经商会催缴,一个月内不缴纳会费;无正当理由请假,半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在本会网站或会刊上公布。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法违纪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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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