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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划局,划入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相对集中行使的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违法建筑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职责调整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1]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二)增加乡村规划管理方面的职能。

(三)增加对城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相关职能。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2],拟订本行政区内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本行政区内城乡规划的组织研究、编制、协调、审查和报批工作。

(三)承担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四)负责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转让、收储、划拨中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内规划设计与测绘行业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规划区内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七)负责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审查等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十)负责城乡规划和地理信息开发应用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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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05-2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东胜区人民政府,201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