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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目前,世界上只有兩種文字,一種是方塊文字,如漢字[1]、日文和韓文,還有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西夏文[2]、契丹文,喃字等;另外一種是字母文字,主要包括拉丁字母文字、阿拉伯字母文字、粟特字母文字等。

名詞解釋

採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採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採購人是政府採購過程的當事人之一,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採購人的權利

採購人作為政府採購活動的當事人,必然享有其應有的權利,以保證採購活動能滿足其採購需求,實現「物有所值」。同時,政府採購作為一種行政行為,採購人在行使權利的同時還需要履遵守相應的規定。根據現行《政府採購法》及其配套法規,採購人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依法確定採購需求

採購人有權依法確定採購需求,包括根據項目需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確定最高限價等。就供應商特定條件而言,《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採購人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第二十三條規定,採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採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採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就最高限價而言,《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財政部87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採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採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賦予採購人依法確定採購需求的權利,並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根據項目需求設定最高限價,更能保證採購人通過政府採購程序選擇出滿足自身需求的供應商,有利於落實採購人主體責任,實現政府採購項目績效目標,保障財政性資金的合理使用。

(二)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自行選擇採購代理機構

《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採購人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採購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自行採購,也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在委託的範圍內代理採購。第十九條規定,採購人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以外的採購代理機構,在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政府採購事宜。採購人有權自行選擇採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採購人指定採購代理機構。關於委託代理,《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規定,採購人依法委託採購代理機構辦理採購事宜的,應當由採購人與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託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三)在投標或響應截止前,對採購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就招標採購方式而言,87號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採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就非招標方式採購而言,《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第二十九條規定,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談判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談判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第四十五條規定,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詢價通知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詢價通知書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詢價通知書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以下簡稱214號文)第十條規定,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磋商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磋商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

(四)依法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

就招標方式採購而言,87號令第六十八條規定,採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標報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人。中標候選人並列的,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人委託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中標人;招標文件未規定的,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就非招標採購方式而言,74號令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規定,採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採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最後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採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最後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214號文第二十八條規定,採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供應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磋商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採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