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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监察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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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监察委员会是由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10日上午,在市委大门,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易鹏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1]主任李超共同为郴州市监察委员会揭牌。这标志郴州市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意味着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迈上新征程。

现任中共郴州市委常委、郴州市纪委书记、郴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肖开斌。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相关决议

为规范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和《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任免案时,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应到会并作人事任免说明。

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任命前必须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法律知识考试不及格的暂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应到会并作提请报告。拟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到会并作任职前发言。

五、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或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并进行宪法宣誓。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现任领导

主任

肖开斌(纪委书记)

副主任

李湘惠、刘杨

委员

李学民、黄卿、黄晓东、李宜教。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