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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子恒
出生 1951年7月
国籍 中國
职业 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知名作品



连子恒,男,汉族,1951年7月生,河南禹州人,197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7月参加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工业经济系企业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文化程度。 曾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2016年,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判处三门峡市原市委书记连子恒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

教育经历

  • 1984年11月—1986年11月 许昌地委党校学习;
  • 1988年09月—1991年07月 省委党校政治管理专业函授班学习;
  • 1996年12月—1998年11月 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工业经济系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工作经历

  • 1972年7月—1972年12月,河南省禹县城关镇办事员;
  • 1972年12月—1981年5月,河南省禹县县委组织部干事;
  • 1981年5月—1981年8月,河南省禹县褚河公社党委第一副书记;
  • 1981年8月—1984年11月,河南省禹县褚河公社党委书记;
  • 1984年11月—1986年11月,许昌地委党校大专班学习;
  • 1986年11月—1988年7月,河南省禹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 1988年7月—1991年7月,河南省禹州市委副书记、市长;
  • 1991年7月—1995年2月,河南省许昌县委书记;
  • 1995年2月—1997年11月,河南省商丘地区行署副专员;
  • 1997年11月—1998年5月,河南省商丘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1998年5月—1999年3月,河南省商丘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 1999年3月—2001年1月,河南省商丘市委副书记;
  • 2001年1月—2001年4月,河南省三门峡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 2001年4月—2004年2月,河南省三门峡市委副书记、市长;
  • 2004年2月—2008年1月,河南省三门峡市委书记;
  • 2008年1月—2008年3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中共三门峡市委书记;
  • 2008年3月—2011年9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 2011年9月—2013年1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 2013年1月29日,免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
  • 2014年9月26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确认连子恒的省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曾任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河南省第八届委员会委员;河南省第七届、九届、十届、十一届人大代表。

  • 2014年7月,中央第八巡视组向河南省委反馈巡视情况,提到河南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买官卖官问题突出,跑官要官、拉票贿选问题一度也比较严重。连子恒调离三门峡后,当地曝出买官卖官窝案,多名厅级官员获刑,这些落马官员又与连子恒存在交集。一位长期观察三门峡官场的当地人士分析,连子恒此次被查,或与三门峡买官卖官窝案存在高度关联。
  • 2014年8月17日,河南省纪委发布消息,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连子恒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 2014年9月26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确认连子恒的省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 2014年12月23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连子恒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依法指定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并采取强制措施。
  • 2015年7月24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河南省人大原常委会秘书长、三门峡市原市委书记连子恒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连子恒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人民币914.8万元,美元28.5万元、购物卡4.5万元、丰田普瑞维亚商务车一台,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时,被告人连子恒对962余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另外,被告人连子恒还非法持有三门峡市原煤炭局局长雷建国(已死亡)所送枪支10支及800余发子弹。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连子恒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进行了法庭调查;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连子恒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连子恒最后陈述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一审宣判

  • 2016年,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判处三门峡市原市委书记连子恒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连子恒利用担任三门峡市长、市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983.3万元、28.5万美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有价值人民币961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非法持有枪支10支、弹药808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零6个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