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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题讲座)原图链接来自 市发改委办 的图片

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字〔2014〕44号)和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运办发〔2014〕43号),设立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挂运城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市转型综改办),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1]

职能转变

(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整体划归市发展改革委。

2.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职责划归市发展改革委。

3.将市转型综改办的职责调整回市发展改革委。

4.将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的职责调整回市发展改革委。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

(三)新增的职责

1.承担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批、节能审查职责。

2.除省直部门、省属企业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外,企业投资总建筑规模在50000平方米(不含5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涉及省级政府资金补助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35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压缩天然气(CHG)加气子站项目(含外资)核准。

5.外商投资鼓励类和允许类总投资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行业除外)核准。

6.总投资在5亿元(不含5亿元)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7.企业投资无需国家扶持且符合省级行业或专项规划,在市、县主管河流上建设的径流式水电项目核准。

8.除省直部门、省属企业、跨市、县项目外,省级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

9.除省直部门、省属企业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外,总建筑规模在20000平方米(不含20000平方米)以下的涉及省级政府资金补助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批。

(四)划出的职责

将市发展改革委承担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下放的职责

将总投资2亿元以下由县级政府投资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不使用上级资金,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外,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县域境内、非省主管河道上建设的水库项目核准;县域境内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他水事工程核准;县域境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公路项目核准;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核准;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项目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核准;县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建设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核准的行政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县级投资审批行政主管部门。

(六)加强的职责

1.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2];搞好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的综合平衡,维护经济运行的平稳与安全;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2.加强新能源行业发展的管理。

3.加强对行政审批项目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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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运城市简介 ,中国行政区划,2020-09-09
  2. 中国经济2020年形势研判及未来展望 ,知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