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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隔離是指將個人的部分資產與其他資產(企業資產、婚後共同財產等)隔離開,達到規避風險、安全保存的目的。其主要包括婚前財產隔離,和企業與個人資產隔離。
婚前財產隔離的目的比較好理解,主要是防止惡意騙婚造成的財產損失,工具上主要利用人壽保單指定受益人和家族信託的資產隔離功效;企業資產與個人資產隔離主要是為了防止企業破產導致家庭破產以及企業被追債導致家庭承擔連帶責任,主要隔離手段是從公司性質上註冊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治理上規範財務會計賬簿,個人財產保全方面主要工具還是人壽保單和家族信託。
一、如何用保險進行資產隔離?
眾所周知,人壽保險因其法律規定的特殊性而具有資產隔離效果,通過合理安排,可以隔離婚前財產、規避債務追索。但並非所有人壽保險都具有這樣的資產隔離功能,有幾個原則和概念大家一定要注意!
目錄
資產隔離原理
婚前財產隔離
婚前財產隔離的原理是在婚前為自己買一份人壽保險,受益人為父母,這樣從法律上講,這份保單是女兒的婚前財產,且女兒是投保人,擁有這份保單的所有權,日後可以修改和追加受益人。比如可以增加其孩子為受益人。
保單受法律保護,非投保人及受益人無法獲取,可以起到資產隔離的效果。
債務隔離
人壽保險避債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的進行資產安排的結果,並非野蠻逃債的工具,所以其避債原理很簡單,即,當保單相關利益不屬於債務人的資產時,自然不會被追債。所以,合理的債務隔離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原理一】被保險人/受益人債務隔離:保單的現金價值和分紅是投保人的財產權益,不用於抵償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債務。
比如奶奶給父親投保一份分紅險,受益人是兒子,則在保單未完成時,保單的現金價值歸奶奶,不抵償父親的債務。等保單完成後,就變成賠付金歸受益人的資產了,就是第三個原理了。
婚前財產隔離也是應用這一原理。比如,女兒在結婚前給自己買一份人壽保險,受益人是母親,則這份保單的現金價值是女兒自己的婚前財產。
【原理二】投保人債務隔離:年金、大病保險賠償金、醫療保險賠償金等,屬於受益人的財產,一般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此處不考慮生存受益人與投保人為同一人的情況)。此時,肯定不用抵償投保人的債務。 比如父母給孩子買的年金、大病、醫療保險,屬於孩子(受益人)的資產,可以隔離父母債務。
【原理三】被保險人債務隔離:人壽保險的死亡賠償金屬於受益人的財產,不用抵償被保險人(死者)的債務。 所以,父母自己給自己投保,受益人寫孩子,自己死後,可以既免遺產稅,又能隔離父母自身的債務。
由上述幾種資產隔離形式可知,購買保險作為債務隔離手段時,一定要先整明白要隔離誰的債務!!!千萬杜絕「買了人壽保險,這筆錢就安全了」的錯誤思想。
概念區分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指的是誰?
要想準確隔離債務,必須知道這幾個名詞什麼意思~指的是誰~
投保人:出錢買保險的人。
被保險人:保險合同以此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為賠付條件,比如此人死亡/生病,保險公司才賠付保險金。
受益人:保險合同規定的,達到賠付條件時,賠付金支付給誰,誰就是受益人。
一句話總結,就是投保人出錢以被保險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為支付條件,達成條件後支付理賠金給受益人。
「父債子償」有法律依據嗎?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父母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當父母無償還能力的時候,子女不承擔債務償還義務。
但有個特殊情況,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的資產,則應在繼承父母資產的範圍內承擔償還父母債務的責任,即,償還債務不超過繼承財產總額,若放棄繼承則無需承擔。
所以,利用保險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不同選擇,達到債務隔離是可行的。
非法人壽保險不能避債
我們在做債務隔離時一定要記住,合法,合法,合法!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那麼什麼是非法的?
(1)投保金額來源非法,如貪污、偷盜等非法手段獲得的財產,購買什麼產品都不受法律保護。此種情況,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保險合同就不成立。
(2)惡意逃避債務。法律中總在強調「善意取得」,對於資產隔離也是一樣的。如在購買保險前已知欠下債務難以償還,故意用買保險的形式,妄圖轉移財產,逃脫債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幾大誤區,債務隔離失敗案例分析
大多是利用資產隔離原理的最後一條來實現遺產稅和債務雙隔離的,但實際操作中,經常存在因投保方式錯誤,導致資產債務隔離失敗的案例,對此,大家一定要引起重視![1]
常見的失敗投保形式有:
(1)夫妻互保:簡單講,就是夫妻雙方分別當被保險人,而受益人是對方。 這種方式可以在雙方都是家裡的主要經濟支柱時,一方出現意外時,給對方留下足夠的經濟補償金。但作為債務隔離手段時,則不能這樣操作,因為夫妻的資產和債務都是共同負擔的,一方的負債,在其死後會留給另一方,所以此時保險賠償金給了對方,也要用來還債。但如果受益人是孩子,則這筆賠償金可以免除債務追索。
(2)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有債務連帶責任
許多非上市民營企業都是夫妻共同經營的,經營性質是個體經營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夫妻要對公司負無限連帶責任。
而常見的有限責任公司,說是有限責任,也常因企業財務賬目與個人財務不分、用個人賬戶收取企業經營款、個人對企業進行連帶擔保、用企業資金購買個人財產等原因,導致夫妻必須對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且這種情況在中國企業家中極為普遍!
以上情況,當企業發生嚴重債務風險時,家庭財產往往都會被抵債,所以才出現那麼多公司倒閉跑路的。
因此,我們在使用人壽保險來進行債務隔離時,一定要注意受益人的選擇,必須保證身故受益人不承擔被隔離者的連帶責任,如未成年子女、孫子女,或者是非家族企業股東且與企業沒有財務瓜葛的成年子女及孫子女等。(注意成年和未成年子女的區別!)?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導致繼承風險
在實際操作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經常不是同一個人,比如父母給未成年子女投保、夫妻互保,甚至有父母給成年子女投保的情況等等。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投保人死了,而被保險人卻依然健在,那麼保險沒有出發理賠繼續有效,但投保人的權益因原投保人死亡必須進行轉移。如果事先沒有做任何安排,則投保人的權益就會被認定為投保人的遺產,一旦認定為遺產,就麻煩了,會面臨諸多的風險。
比如,繼承前必須先清償投保人生前債務;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保單現金價值可能被分割;保單價值繼承後為繼承人的責任財產,會用於清償繼承人的債務。
可見,投保人死亡且未對保單另作安排,會面臨許多繼承風險,喪失債務隔離資產保全的效果。
所以,投保時要做好安排。另外,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人可以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
【小技巧】如何實現生前債務隔離?
通過上面的介紹不難看出,一般實現債務隔離的情況都是被保險人死亡,保險賠付金屬於受益人,免遭被保險人的債務追索。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死亡,這筆保險的現金價值屬於投保人的,往往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自己,那麼,保單就仍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自己)的資產,失去了債務隔離功能。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只有被保險人死亡時,保單才有債務隔離功能。
有沒有一種方式,可以在不存在死亡的情況下,也能實現債務隔離,比如規避企業家因公司破產導致家庭破產呢?
是有的,玲瓏來舉個栗子~
我們假設父母一輩為財富擁有者,也是需要債務隔離的人,那麼,想要實現其財富生前債務隔離,可以這樣做:
父母把錢贈送給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等,由他們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受益人寫父母的子女。這樣這筆錢在沒有人身故的情況下,現金價值是屬於投保人(爺爺奶奶等)的,在投保人(爺爺奶奶等)身故後,屬於受益人(子女)的資產,實現了不論有沒有人去世,都與「父母」的債務隔離的效果。
如何用家族信託資產隔離?
家族信託是玲瓏非常喜歡的一個品種,它在歐美已經非常普遍,著名的洛克菲勒家族就是利用家族信託實現了家族財富傳承六代而不衰~
家族信託具有財富傳承、分配、規避遺產稅、資產隔離(含企業股權隔離)以及信託信息對外保密(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說,沒人知道信託有多少資產,投資了什麼資產,如何進行財產分配等)等優點。可以按照委託人的意願進行財產分配,是傳承家族資產、規避遺產稅、防止下一代揮霍浪費、傳承家族企業股權、防止監護人道德風險等,是非常好的財富傳承工具。
資產隔離功能
先講講它的資產隔離原理
家族信託的資產隔離功能源於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什麼是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呢?
簡單講,就是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是分離的,客戶(委託人)一旦把自己的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是他本人了,但相應的收益可以根據客戶的意願進行分配。因為所有權的轉移,這筆資產本身就與委託人隔離了,也就不存在像人壽保險那樣為了實現隔離而需要滿足諸多條件了,此時,不論客戶是離婚、破產、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債,這筆信託財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所以,選擇家族信託進行資產隔離,就不用考慮辣麼多的法律條文,投保人、受益人的邏輯了,隔離原理非常簡單明了!簡直大愛!
這裡需要補充兩點,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不僅包括信託財產與委託人財產的獨立,還包括:一,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相互獨立,即,不論受信託公司是解散、被撤銷或破產,客戶的信託財產都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二,每一個信託契約的財產相互獨立,包括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將嚴格按照契約約定的方式分配和管理財產,不會因一種信託財產受損失而危及其他項信託財產。
所以,信託可以有效隔離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類人的債務風險,且不用管是生前還是死後,一旦契約生效,這個功能就會一直存在,是最簡單易行的防止個人和家庭破產的工具。
所以說,富人比我們擁有更多的資源和工具,讓財富聚集延續
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和主觀上善意購買信託
非法財產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比如《人民的名義》里高小琴買的海外信託,收入是非法的,雖然信託本身具有資產隔離功能,但前提是財產來源合法,所以非法財產還是會被追回。
同樣的,明知道有一大筆債務還不上了,想通過信託來轉移資產,甚至直接借貸買信託,惡意不還錢,都是惡意的資產轉移,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家族信託與普通信託的區別
根據信託財產獨立性,二者都具有資產隔離的功效,但兩者又有着較大的不同,這裡簡單介紹下兩者的區別。
(1)需求導向和投資目的不同。普通信託是以融資方的需求為導向的,而家族信託則是以投資者的需求為導向的,進行資產管理和分配。投資者購買普通信託的目的是為了財富增長;而購買家族信託的目的則是為了資產安全和財富傳承。
(2)期限不同。從期限上看,普通信託一般都是期限一年起的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而家族信託的期限一般為十年、甚至幾十年以上,投資偏向保守、穩健的資產。
(3)門檻不同。
普通信託門檻一般是100w。家族信託分兩種,一種是標準化的,一種是定製化的。標準化的管理成本低,起點低一些,一般五六百萬起,而定製化的會根據委託人的需要提供更加多樣化的服務,起點一般1000萬。
(4)資產隔離效果不同
普通信託期限短,雖然有財產獨立性,但很快就到期了,到時候就是委託人的普通財產了,失去了資產隔離效果,如果購買期間出現破產被追債的情況,債務人知道你有信託快到期了,到期後還是會向你追債的。所以,普通信託的短期限是其無法有效資產隔離的癥結所在。債務隔離失效,就更別提婚前財產隔離和財富傳承了~
家族信託資產隔離與人壽保單的對比
這兩者都可以實現資產隔離,但又有區別,主要表現在:門檻不同,隔離原理不同,實現條件不同等。
(1)人壽保單無門檻,大眾都可以投保,雖然坑比較多,但按照玲瓏分享的小技巧,可以實現生前和死後都能資產隔離的目的。家族信託門檻高,最低也要五六百萬起,但功能強大,操作簡單,非常適合富豪們進行家族財富傳承~
(2)人壽保單是利用保單的現金價值、理賠金分別是屬於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個人財產,將財富所有權進行了轉移。需要事前設計好要隔離誰的財產,設計失誤可能引起資產隔離失敗,操作起來較麻煩。而家族信託是利用信託財產的獨立性進行資產隔離,產權明晰,不容易引起誤解,不會出現由其他原因導致資產隔離失敗的情況,簡單易行。
(3)實現條件上,人壽保單因與被保險人生命健康掛鈎,所以有許多限制,基本一張保單只能實現一個目的,而取得理賠金的時間又是不可預知的(一般是被保險人死亡),所以,財富分配和控制上有不確定性,且需要多張保單才能實現生前、死後財產隔離、遺產分配等多種需求,比較複雜。
家族信託在遺產及財富隔離和分配上具有絕對優勢,不論生前、死後、婚前財產都能一個信託搞定,且可以很好的掌握財富分配的時間、方式、金額等等,對資產的可控性強。
人壽保單和家族信託的各種功能、特點的對比:
總的來說,家族信託比人壽保單好用的多。家族信託雖然門檻高,但可以實現一個家族信託就搞定所有資產隔離和財富傳承需求,人壽保單門檻低,但一張保單一般只能實現一種資產隔離需求,無法進行財富分配、企業股權隔離等高級需求,且保險產品想實現資產隔離需要很多注意事項,操作起來很複雜,稍不留神就失去了資產隔離功能。
如何防止企業破產個人破產
上面主要介紹了資產隔離的兩大手段,最後玲瓏想跟大家系統梳理一下企業財產和個人財產隔離的事情。
為什麼單獨拿出來講呢,因為對於廣大民營企業家來說,企業破產=個人破產的情況非常普遍,私人與企業財務混淆不清給企業家帶來了巨大的痛苦,這裡面不僅包括上面講到的資產隔離手段,還應該從根源上,從公司性質和財務管理上下手,進行風險隔離!
為什麼要進行企業與個人財產的隔離
在我國,我們經常聽說某某企業破產,老闆跑路了。請問,老闆為什麼要跑路?因為企業破產=個人破產。為什麼?
1.讓我們先來看看企業類型,從法律角度講,我國的企業一般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三類。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企業家的個人財產與企業財產是沒有分離,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企業破產了,企業家要用自己的個人財產償還企業債務。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正常情況下,企業家的個人財產是不受企業破產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