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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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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1]

婚前買房婚後拿證 仍屬婚前財產

眾所周知,買房子有個過程,從簽訂合同,支付錢款,到交房入住、辦證確權,往往得經歷一段時間。如果這個過程正好與結婚登記重合交叉,房子的歸屬就需要根據購房出資、產權登記、結婚節點等因素來考量,不一定結婚後得到產權的房子就是兩個人的。

小馬和女朋友小陳相戀多年,二人於2010年登記結婚。結婚前一年,小馬用個人積蓄在昌平區全款買下了一套商品房。不過,因為買的是期房,買房後一直沒能入住。

直到2012年,開發商才交房並為小馬辦理了產權證。妻子小陳用婚後的積蓄精心裝修,還購置了全套家具家電。

幾年後,二人的孩子出生了。小陳和婆婆在照顧孩子方面分歧頻出,最終,日子也過不下去了。小陳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住房。

法官介紹說,《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屬於一方個人財產。

也就是說,小馬在與小陳登記結婚前,已經用自己的婚前財產支付了購房全款,完成了房屋買賣合同中己方的全部義務。雖然房子實際交付和辦理產權登記發生在結婚後,但這只是售房方單方履行義務。小馬婚前支付的購房款只是在婚後發生了形式上的變化,變成房屋產權而已。房子仍然是小馬的個人財產,不因小馬的結婚而發生轉化。

而小陳對房屋的裝修符合不動產添附的規則,裝修費用和家具家電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因此,法院判決房子還歸小馬所有,由小馬補償小陳裝修和家具家電費用中屬於小陳的部分。

婚禮不是結婚登記 結婚時間以登記為準

我國婚姻法中關於夫妻財產歸屬的規定大體是以結婚為節點來區分的,而由於地區風俗的原因,在有些地方,把婚禮儀式視為結婚的開始,容易給當事人造成一些法律理解上的誤區。

王先生和女友趙女士幾年前按照家鄉風俗,舉辦了隆重的婚禮。由於趙女士單位特殊,對配偶身份進行了一定時間的政審,直到婚禮一年後,二人才辦了結婚登記。

小夫妻舉辦婚禮後,王先生的父母拿出積蓄,又賣了一套房,全款給兒子買下了一套西城區的二手學區房,為小兩口解決了後顧之憂。房本在王先生辦理結婚登記後兩個月辦了下來,登記在王先生名下。

婚後,二人因為工作原因聚少離多,感情疏遠。趙女士最終起訴離婚,並認為西城區的這套房子是二人舉辦結婚儀式後,王先生父母贈與兩個人共同生活居住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法官介紹說,趙女士認為辦了婚禮後買的房子就是婚後購置,但法律條文中所指的結婚應當做嚴格解釋,我國法律採取的是登記結婚制,只有辦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登記後才能認定為雙方具有法定夫妻關係。根據傳統習俗舉行的婚禮、儀式、訂婚都不具備登記的法定效力,不能認定雙方產生法定夫妻關係。

在結婚前,如果為子女購房的父母,將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才可以認定為父母有贈與雙方的意思表示,視為對雙方的共同贈與,如果僅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則只能認定為對己方子女的個人贈與。

此案中,王先生父母全資購房,產權登記在王先生個人名下,又是在結婚登記之前,法院最終認定該房屋屬於王先生的個人財產。

出資時間資金來源 是判定共同房產的關鍵

從以上案例中不難看出,在司法實踐中,買房的錢是誰的?什麼時候出資購買的?這是認定夫妻共同房產的兩大核心要素。

西城法院民六庭副庭長張爽告訴記者,夫妻婚後對房產有共同出資行為,房產才有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目前,父母資助購房或一方婚前付了首付,婚後雙方一起還貸等情況十分普遍,雖然增加了判定的複雜性,但仍有原則可循。

張爽法官說,比如在父母資助的問題上,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並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無論是小夫妻結婚前,還是結婚後,都算是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是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

再比如夫妻一方婚前簽訂合同、付了首付款買房,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首付出資方一方名下的情況,其支付的首付款,一般會被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會判決房屋產權歸登記方所有。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獲得房產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判定

婚後財產 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具體如下: 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 如果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釋的規定。

法律規定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一)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二:《婚姻法》解釋規定

1.《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以上幾種情形基本上歸納了屬於共同財產的情形,但是現實生活是豐富多變的,不可能全部歸納在上述五種情形,具體的情形還需要仔細的分析歸類。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