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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觉哉
教育家 杰出的社会活动家
出生 1884年(甲申年)
逝世 1971年(辛亥年)
国籍 中国
职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谢觉哉(1884年4月27日--1971年6月15日),字焕南,别号觉哉,亦作觉斋。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延安五老"之一、著名的法学家教育家、杰出的社会活动家[1]、法学界的先导、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

1884年出生湖南宁乡人。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3年,他在中央苏区任内务部长时,主持和参加起草了中国红色革命政权最早的《劳动法》、 《土地法》等法令和条例。1934年参加长征。新中国成立后,曾任内务部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等职[2]

"为党献身常汲汲,与民谋利更孜孜",这是延安时期人们向谢觉哉祝寿时赠送他的诗句,这也是谢觉哉革命一生最真实的写照。主要著作收入《谢觉哉文集》。

人物生平

谢觉哉1921年参加新民学会。曾主编《通俗日报》和《湖南民报》

1928年春到上海,负责编辑《红旗报》和《上海报》。

1931年秋到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先后任中共湘鄂省委政冶秘书长、《工农日报》主编、省委党校教务长。1933年到中央革命根据地,任毛泽东秘书、中央工农民主政府秘书长、内务部长。

1934年随中央红军参加长征。"七七"事变后,任八路军驻兰州办事处代表。

1939年后,任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西北局副书记、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长、边区参议会副议长。解放战争时期,任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长。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历任国家内务部部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八届中央候补委员。1971年1月27日在北京病逝[3]

谢觉哉1905年考中晚清秀才。早年曾在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任教。1918年至1919年受进步思想影响,积极参加五四运动,1921年加入新民学会,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大革命时期和大革命失败后的一段时期里,在湖北、上海、湘鄂西苏区,主要从事党的宣传教育工作,先后任《大江报》、《红旗》报、《工农日报》主编。1933年4月到中央苏区工作,先后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秘书长、内务部长等职,主持和参加起草中国红色革命政权最早的《劳动法》、《土地法》、《婚姻条例》等一系列法令和条例。1934年10月参加长征。[4]

红军到达陕北后,担任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内务部长兼秘书长,后又任司法部长兼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七七事变后赴兰州,任党中央驻兰州办事处代表。同年9月起任陕甘宁边区政府高等法院院长。1939年2月任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1941年任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副议长。1948年8月担任华北人民政府委员,9月任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长。新中国成立后担任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部长。1959年4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965年担任政协第四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1971年6月15日在北京逝世。

谢觉哉一生,不谋私利,不图虚名,廉洁奉公,艰苦朴素,实事求是,数十年如一日,甘做人民的公仆。

他常常对子女说:"我是共产党人,你们是共产党人的子女,不许有特权思想。"他规定子女不能随便用他的车子。在内务部工作时期,他本着"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精神,除亲自参与制定各种救灾救济抚恤政策的制定,还奔波于各地灾区,访贫问苦,具体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不仅亲自办案,典型示范,而且深入到全国各地法院,亲自查看案卷,大胆纠正冤假错案,更好地保护了人民的正当权益。

"为党献身常汲汲,与民谋利更孜孜",这是延安时期人们向谢觉哉祝寿时赠送他的诗句,这也是谢觉哉革命一生最真实的写照。

谢觉哉被誉为"延安五老"之一,是中国共产党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杰出的社会活动家、我国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之一。

谢觉哉,1884年生于湖南省宁乡县的一个农民家庭,清末秀才。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大革命时期被选为国民党湖南省党部常委,任工人部部长,主编《湖南民报》。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上海负责编辑中共中央机关刊物《红旗》和《上海报》。

1919年,参加五四运动;1921年,加入新民学会;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31年深秋到洪湖,任湘鄂西苏维埃政府机关报《工农日报》主编。1933年经上海进入中央苏区,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的秘书,主持和参加起草中国红色革命政权最早的《劳动法》、 《土地法》、《婚姻条例》等一系列法令和条例。1934年10月参加长征,与董必武、徐特立一起编入中央机关纵队干部休养连。红军到达陕北后,谢觉哉担任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内务部长兼秘书长,后又任司法部长兼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

1935年10月19日到达陕北吴起镇后,为不打扰民众,与徐特立露宿镇外麦田,一觉醒来,遍地寒霜,他吟诗纪实:"露天麦地覆棉裳,铁杖为桩系马缰。稳睡恰如春夜暖,天明始觉满身霜。"11月成立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谢觉哉任办事处内务部部长。

1936年6月中共中央和西北办事处机关由瓦窑堡迁到保安(今志丹),谢参与领导县、乡两级政府的民主选举,创造了"投豆子选举法",使不识字的农民都能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后在苏区全面推广。

1937年1月中央机关迁到延安后,为监督财政方针的执行和反对贪污浪费,成立国家审计委员会,谢觉哉任主席。这一时期他创建了中国人民民主政权下司法制度的雏形,成为中国革命司法制度的奠基人之一。他举办司法讲习班和司法研究会,并通过批复案例,教育司法干部认识断案的公正与程序的合法,是区别新旧司法制度的关键;他强调判案要以事实为根据,严格执行司法程序,不准"先斩后奏",使一大批人民司法干部成长起来。

抗日战争爆发后,谢觉哉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不到两个月,即被派往兰州第十八集团军驻甘办事处,任中共中央代表,出色地开展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

1938年9月回延安出席中共六届六中全会,1939年2月任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为了克服经济困难,他在发动员工开荒种地的同时,还自己动手参加修建大礼堂。1943年大礼堂落成时,毛泽东亲笔题写了"实事求是"的大幅匾额。从此,"实事求是"这句名言通过党校学员传遍各抗日根据地,并作为中共的思想路线和优良传统代代相承,发扬光大。在谢任中共中央驻甘代表的1938年11月,中央书记处决定成立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谢是西北工委九委员之一。

1940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成立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谢觉哉被任命为边区中央局副书记。

1941年5月,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与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合并成立中共中央西北局,谢任西北局常委。同年秋,先后被任命为陕甘宁边区政府中共党团书记、边区政府秘书长。11月,在边区参议会二届一次会议上,被选为副议长。他在中共西北工委、边区中央局、中央西北局和边区政府、边区参议会工作整整六年,为建设"三三制"政权呕心沥血。他与民主人士李鼎铭、安文钦、李丹生等真诚相处,共同参政,处处尊重他们,使他们有职有权,使陕甘宁边区成为各抗日根据地建设"三三制"政权的模范。这一时期,正是边区经济最困难的时期。他上书毛泽东,提出发展边区生产、增加边区财政收入的建议;还根据毛泽东的提议,提出一份改善边区经济的具体计划。在轰轰烈烈的大生产运动中,他不顾年高体弱、政务繁忙,仍身体力行,积极参加,在边区劳模大会上受到表扬。这期间,他和林伯渠还发起成立怀安诗社,在延安《新中华报》和《解放日报》上发表了大量杂文、诗词。

1942年2月起到离开陕北,谢觉哉一直担任《边区群众报》社的社长。他和总编辑胡绩伟等一起,努力使报纸既坚持正确宣传中共的方针、政策,又适合文化比较落后的边区群众阅读,毛泽东曾写信表扬,并为该报题词。过度劳累,生活条件又差,使他终于病倒。毛泽东让他搬到枣园休养并叮嘱他"工作及生活,亟宜有所调节,务不过劳,文章亦不宜写得太多"。但他闲不住,休养期间仍坚持"四小时工作制"。

1945年11月,边区政府成立了由谢觉哉负责的宪法研究会,起草《宪法草案大纲》 。他在这个《大纲》的说明中指出:中国的国家制度是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她的政治机构应采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并由民主集中制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这是新中国建立后全国普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早设想,是谢觉哉领导的宪法研究会对中国民主政权建设的重要贡献。

1946年6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在边区宪法研究会基础上成立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由谢任主任。

1947年2月又成立中央法制委员会,谢为副主任。这时,胡宗南调兵遣将,准备进犯延安。中共中央考虑到几位老人的安全,指示他们提早转移。谢和吴玉章、陈瑾昆等3月7日离开延安,4月8日到达山西临县的后甘泉村。在这里,他和中央法制委的同志们,起草了宪法、民法、刑法和土地改革法等草案,为制定新中国的新法典付出了大量心血。

1948年8月,谢觉哉担任华北人民政府委员,9月任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长。新中国成立后担任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部长。

1949年9月,谢觉哉作为全国社会科学工作者代表会议筹委会的代表,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10月1日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大典。

新中国成立之后,谢觉哉担任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部长。

1956年5月曾到延安视察,发现老区人民负担过重,生产生活还没有恢复到战前水平,便给毛泽东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写报告,要求减轻人民负担,得到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视。同年9月,在中共八大会议上,他被选为中央候补委员。

1959年在第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963年5月因病瘫痪。次年被选为政协第四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

1971年6月15日在北京病逝。其遗著《谢觉哉文集》 《谢觉哉日记》 《谢觉哉杂文集》 《谢老诗选》和《不惑集》《一得集》等,已出版传世。

人物贡献

1945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在边区政府成立了宪法研究会,谢觉哉为负责人。他首先组织批判国民党政府起草的"五五宪草",同时着手进行新民主主义宪法的起草工作。他在革命的《宪法草案大纲》中,对于未来的国体、政体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和选举制度,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46年6月,经中央书记处批准,在宪法研究会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由谢觉哉担任主任委员。他代表中央法律研究会给毛泽东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我们发誓努力做好立法工作以迎接你所指挥的伟大的中国解放的胜利。"他还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观点,坚定鲜明地指出:"中国要有自己的立法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制定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他认为,"合情合理,即是好法。"在谢觉哉历来主张的这些立法原则下,1946年11月28日,中国革命史上第一个法律研究会里,完成了中国第一部全新的革命的宪法草案,即《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 。同时还起草了民法、刑法和土地法等。这对中国人民和中国革命是个开天辟地的大贡献。1947年3月7日,根据中央决定,法委会撤离延安,转移到山西临县后甘泉村。在这里,冒着敌机轰炸,为迎接全国解放,起草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和其他几个法律草案。他要求"新的法律,不只内容要冲破旧的范围,而且形式也不能为旧的形式所拘束,要使广大人民能了解"。当年10月22日,谢觉哉带着这些草案,西渡黄河,重返陕北,向党中央汇报。在佳县白云山上的中央临时住地,谢老和毛泽东、周恩来、任弼时等中央领导人讨论了宪法和几个法律草案。从而,为新中国的成立,作了必要的立法准备

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成立,谢觉哉担任政府委员、司法部部长。他到任的第一件事,就是开办司法训练班,为新中国培养第一批司法干部。他坚持亲自写讲课提纲,并每天讲课三个小时。建国前夕,接收北平后,将原朝阳大学改为中国政法大学,谢老兼任新中国第一所政法大学校长,为全国培养大批司法干部。

1959年3月,谢觉哉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到任后,首先提出切实改变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他强调要恢复法院的正常审判制度,把案子办得更准确、更细致、更踏实,做到不纵、不宽、不漏、不错。谢觉哉为了实现这些要求,不仅亲自办案,典型示范,而且深入到全国各地法院,查大案要案,亲自查看案卷,从而纠正了不少冤假错案,使法院这一专政工具,更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也更好地保护了人民的正当权益。

生平著作

1、《谢觉哉文集》

2、《谢觉哉日记》

3、《谢觉哉杂文集》

4、《谢老诗选》

5、《不惑集》

6、《一得集》

人物家庭

谢觉哉夫人

王定国(1913年--)女,四川省营山县人,中国共产党员,中国社会活动家,革命家谢觉哉的夫人。1933年入党,曾进入巴中苏维埃学校学习,1934年参加长征,建国后任最高人民法院党委办公室副主任,第五至七届全国政协委员。

人物评价

谢觉哉既是革命司法制度的重要奠基人,也是秉公执法的好法官。他在最早的中央苏区时期,就参加制定了中国人民的第一部 《选举法》 、《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条例》 、《税收条例》以及《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犯条例》等,这对巩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起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我国的立法工作迈出了第一步。在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他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并兼任中央政府工农检察部长、内务部代理部长和最高法院主席,又为我国的革命司法工作和审判工作,创造了实践经验,树立了执法的模范。"五老"之一的谢觉哉,是中国共产党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德高望重的社会活动家。他在革命战争年代,从事党政、统战、司法和新闻工作,为党和人民立下了不朽功勋。建国后,对党的建设、人民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社会福利事业和统战工作,都作出了重大贡献。他是中国共产党早期杰出的新闻战士,他晚年担任中国政协副主席,继续为统战工作献出自己的一份心力。谢觉哉一生,不谋私利,不图虚名,廉洁奉公,艰苦朴素,实事求是,数十年如一日,甘做人民的公仆。他是廉洁奉公的典范,实事求是的典范。

谢觉哉的一生,秉公执法,是人民的好公仆,也是人民的好法官。我们要学习他这种精神,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