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
中文名: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外文名: Parliamentary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起 源: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 |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Parliamentary constitutional monarchy),简称议会君主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不仅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 关,而且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首脑组织政府,是真正的国家权力中心。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多是礼仪性的。
特点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权力(有些国家的纪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国家的主要行政首脑,其缺点在于国家内仍存在着特权阶级,优点是不用战争就可实现宪政。
权力运行
议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组建,下院多数党领袖即为内阁首相。内阁掌握行政权,受议会监督,对议会负责。君主无实权,行使礼仪性的职责。
发展历史
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1]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 、摩纳哥、安道尔、挪威、日本、丹麦 、马来西亚、柬埔寨等。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中,国王是被议会请来的,国王的权利来源不再是神而是议会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当时的有利形势,尽量扩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实力,利用他们所控制的议会,通过一系列的法律 来限制王权。1689年十月,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法案规 定:国王无权废止法律,不得侵犯议会的的征税权,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组织常备军,国王不得干涉议会言论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须定期召开议会。
这些法令的意义在于限制王权,扩大议会的权力。其结果是把实际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手中,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从而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础。
君主立宪制是现代资产阶级代议制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质是资产阶级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这是最重要的国家权力。英国的议会制度奠基于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牛津条例”等封建法律文献。它们所确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权”基本原则,构成了英国立宪政治的政治基础。1688年的“光荣革命”是一场“不流血的革命”,而作为重要成果的《权利法案》是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文本。现代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在保留古老的宪政传统和确立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基础上,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为一体。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同时代表英国的形象、素质。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 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 会负责。英国陪审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至今已经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组成部分了。从价值选择来看,不难发现,这实际上也是人为地将法理与情理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设计。法律固然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但“法有限而情无穷”的固有矛盾从未消失过;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着机械执法、无视情理的可能性。来自社会的陪审员们虽然不懂法律,却懂社会情理。一个人难以代表复杂的社会心理,但来自方方面面的12个人应当说差不多了。知晓情理的陪审团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结合在一起,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巧妙的组合。这不等于诟病没有陪审团的诉讼模式,更不等于说不设陪审制度就必然会出现情与法的冲突。那么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没有陪审团,定然有别的结合方式,比如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理念应是相近的,即刚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统筹兼顾。有一点还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体的,但吸纳情理的途径和范围应是刚性的和具体的,严防情对法的随意侵蚀。
日本
日本为君主立宪国,1946年颁布的《日本国宪法》明确“主权在民”,而天皇则作为“日本国及日本国民的整体象征,不再握有政治军事权等统治国家的权力,仅仅作为日本国的虚位元首。
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为国会,众议院480席,参议院242席。选民为20岁以上的国民。
从1955年起,原称保守合同的自由民主党(自民党)一直长期执政,只是曾在1993年至1996年间短暂被对手替代执政,1996年后就一直执政到2009年。其余在野政党包括日本民主党、日本社会民主党、日本共产党等,后于2009年的大选中被日本自由民主党(自民党)击败。现时日本自民党及公民党组成的联合政府执政。
挪威
现行宪法于1814年5月17日通过,后经多次修订。宪法规定,挪威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为国家元首兼武装部队统帅,并提名首相人选, 但无权解散议会。议会分上下两院,除制定法律先由下院后由上院讨论外,其他问题均由两院合并讨论。
瑞典
现行宪法由政府法典(1809年制定,1974年修订)、王位继承法(1810年制定,1979年修订)和新闻自由法(1949年制定)三个基本法组成,此外还有议会组织法(1866年制定,1974年修订)。宪法规定瑞典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作为国家象征仅履行代表性或礼仪性职责,不能干预议会和政府工作。议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构,由普选产生。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对议会负责。国王的最年长子女是法定王位继承人。议会为一院制。
丹麦
现行宪法于1915 年制定,1920 年、1953 年两度修改。宪法规定,丹麦实行君主立宪制。经议会5/6 多数通过,政府可将一定范围内的 主权交给某种“ 国际机构” 。
比利时
1994年2月17日,比利时国王阿尔贝二世正式签署了新宪法文本。宪法规定,比利时实行世袭君主立宪的联邦制。国王为国家元首,三军 最高统帅。国王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和政府共同行使行政权,实权在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实行两院制,众议院行使立法权,参议院仅有立法建议和咨询权,只在修宪和国家体制改革方面仍与众议院享受同等权力。同时扩大地区政府的内政和外交权力。议员经普选产生,任期4年。新宪法首次承认女性王室成员的王位继承权。
1994年2月17日,比利时众参两院通过比体制改革后的新宪法。这是1831年以来比利时第一次对宪法进行重大修改。新宪法从原来的140条增至198条,保留了原宪法有关基本自由、权力分享和国家民主的2/3条款。宪法规定比实行世袭君主立宪的联邦制。国王为国家元首、三军最高统帅。
西班牙
现行宪法于1978年12月6日全国公民投票通过,12月29日生效。宪法规定西班牙是社会与民主的法制国家,实行君主立宪制,议会民主制 ,王位由胡安·卡洛斯一世的直系后代世袭。国王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代表国家。政府负责治理国家并向议会报告工作。宪法承认并保证各民族地区的自治权。
安道尔
法国总统和西班牙塞奥—德乌赫尔地方主教同为国家元首,称为两大公。
1993年12月安首次举行议会选举,由里瓦斯·雷格领导的全国民主联盟在选举中获得相对多数并于1994年初组阁。1994年11月政府提出设立增税方案,遭到议会以自由联盟领导人马克·福尔内为首的多数委员的反对并被弹劾下台。12月,议会主要政党经过协商,同意由马克·福尔内担任首相并组建新政府。福尔内政府作为少数党联盟在议会中倍受牵制。1996年末,福尔内政府因提出经济开放和银行改革与反对党争执不下,最大的反对党全国民主联盟也提出弹劾,要求政府下台。在此情况下,福尔内首相决定解散议会,并于1997年2月16日提 前举行议会选举。福尔内领导的自由联盟大获全胜,赢得议会28个席位中的16席,最大的反对党全国民主联盟仅获6席。同年4月初,福尔内组成新政府。2001年3月,福尔内领导的自由党在大选中再次获胜蝉联执政。福上台后,积极推动政治稳定和经济多元化,安政局日趋 稳定,经济运行良好。
新宪法规定,法国总统和西班牙塞奥-德乌赫尔地方主教同为国家元首,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实行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