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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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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轮滑运动协会苏州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和市体育总会的领导支持下,由苏州市风火轮轮滑俱乐部发起、联合苏州多家俱乐部、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组建的苏州市轮滑运动协会于2005年6月11日成立。9家团体会员单位和市体育局有关领导担任了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并成立了理事会,经两年的不断发展,苏州已经成为全国轮滑运动发展[1]的中心。

组织机构情况

会长:龚冀铭;副会长:李悦宁、蒋晓平、程军红、张中峰、王承茜、陈靖川、吴坚、徐三兆、周殿强;秘书长:蒋晓平(兼)

团体会员单位:苏州市体育局竞管中心、苏州市运河公园管理处、苏州市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苏州蓝缨学校、苏州市桂花公园管理处、苏州不思议制衣有限公司、苏州溜溜族俱乐部、苏州幼师附属姑香苑幼儿园、苏州工业园区东港实验幼儿园、金阊区阊西实验幼儿园[2]、金阊区彩虹幼儿园、苏州云兰奶业有限公司、上海力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吴江公园管理所、苏州金阊外国语实验学校、苏州市风火轮轮滑俱乐部、江苏省轮滑队、苏州市轮滑队、

开展活动

1、2005年6月,举办“云兰奶业”杯苏州市速度轮滑比赛暨华

东地区平地花式轮滑比赛;

2、2005年10月,组织80人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开幕式表演;

3、2005年11月,举办苏州市第二届“不思议”杯速度轮滑锦标赛;

4、2005年12月,承办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中国轮滑协会主办的全国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班;

5、2006年5月承办全国第三届体育大会轮滑项目,轮滑赛区被三体会组委会评为“最佳赛区”,办赛被评为“组织先进奖”,多人被评为“先进个人”。轮滑队参赛取得12枚金牌中的7枚,运动员郭丹一人包揽女子项目6枚金牌。

6、2006年9月,承办“奥得赛 ”杯第7届全国公路轮滑锦标赛、协办世界杯环太湖轮滑马拉松比赛,共组织1500人参赛;

7、2006年 10月,承办“奥得赛”杯江苏省首届速度轮滑比赛,全省参赛队伍达到了19支,参赛人员有200多人。

8、2006年11月-2007年2月,在市体育局和市教育局领导的支持下承办了苏州市体育老师轮滑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为轮滑运动进入中小学市赛奠定了基础

9、2011年8月,承办”宝狮莱“杯2011年中国(苏州)速度轮滑公开赛。

培训基地、培训点

1、训练基地――中国轮滑协会苏州训练基地;

2、轮滑运动学校――苏州蓝缨学校;

3、培训基地――苏州金阊外国语实验学校、新苏师范附属姑香苑幼儿园;

4、培训点――苏州市桐泾公园、工业园区新洲幼儿园、新城花园幼儿园、东港幼儿园、苏安幼儿园、阊西幼儿园等。

教练员、裁判员队伍

1、教练员:国家级2人、高级9人、中级10、初级12人。

2、裁判员:国家级1人、一级10人。

苏州市轮滑运动协会成立以来,已有团体会员单位18家,在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下,行业管理逐步涵盖5市7区,在协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下,今后必将得到快速的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苏州市轮滑运动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苏州市风火轮轮滑俱乐部发起,由苏州溜溜族俱乐部、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苏州市蓝缨学校、苏州市彩虹幼儿园、苏州市桂花公园、不思议(台湾)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从事轮滑运动推广及规范、指导各轮滑运动社会团体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全民健身步伐,促进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各轮滑运动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带动苏州地区轮滑运动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是苏州市体育总会的下属会员单位,自觉接受苏州市体育总会、苏州市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苏州市三香路1346号,苏州市运河公园内。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对苏州地区轮滑运动项目的培训、推广等活动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和规范;

(二)指导下属各会员开展各类活动,并组织和参加各类轮滑运动比赛

(三)负责轮滑协会的管理及配套服务工作;

(四)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将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研究和确定协会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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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