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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债务是中国的一个科技名词。

目前,世界上只有两种文字,一种是方块文字,如汉字[1]、日文和韩文,还有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西夏文[2]、契丹文,喃字等;另外一种是字母文字,主要包括拉丁字母文字、阿拉伯字母文字、粟特字母文字等。

名词解释

自然债务是法律债务之对称。债作为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依是否能够请求法律强制力之保护,分为自然债务和法律债务,该分类体现了债与责任分离的理论。传统上,债权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三种权能,在效力上分别体现为债的请求力,保有力和强制执行力。作为法律债务具有上述权能与效力,是一种完全之债,而自然债务之所以为自然债务而区别于法律债务,系因其欠缺债的部分权能和效力,故有学者称自然债务为不完全债务,并将自然债务定义为“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的债务”。

自然债务的起源

自然债务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自然债务以其无法律上的诉权而区别于法律债务。由于罗马法不区分债务和责任,所以对于欠缺一般的法律要件的债务规定为自然债务。但是,随社会之进步,法治之发展,该种理论已为很多学者摒弃,认为自然债欠缺的并非诉权而是胜诉权。以时效经过之自然债务为例,法律债务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权利人丧失的并非诉权,而是胜诉权,其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是由于原债务人取得永久之抗辩,使其权利不获实现而已。关于自然债务与法律债务,有学者认为,“在法律(国家法制定法)产生前无所谓法律债务,一切债务也只能是源于自然法的自然债务。自然债务乃是先在的,但制定法的产生使得一部分自然债被直接法律化,而未被法律化的自然债,则因制定法法律债的存在,其自然性也非此前那么纯粹。法律债的产生在某种程度上是在自然债的范畴内圈地,相较而言,法律债是封闭的,而自然债则是开放的”。所以,我认为,自然债与法律债之区别系因是否法定化,而所谓法定化关键在于赋予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以法律的强制保护。所以,自然债系指强制执行力欠缺之债务。

自然债务的类型

1、违反法律规定的债务。如法律明令禁止的赌博行为,我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明令禁止赌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赌博是一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不生债的效力。因此,“赌债”并不是债务。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由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溯及于行为发生之初,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借贷合同”便也没有法律根据,该“合同”也当然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2、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如甲乙两人打赌:下辆汽车从身边经过,如是双号则甲给乙100元,如是单号则乙给甲100元,一辆双号车从甲乙身边经过,这时乙与甲之间的产生的债务就是自然债务。

3、法律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如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债务,这种债务原告起诉后,法院不主动审查是否已超过法律时效,如被告提出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有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否则债权失去强制执行力。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4、无法定义务而给付的债务,如对法律上无赡养义务之亲属所为的扶养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民间借贷中无约定利息,而自愿给付利息,子女对超过父母遗产部分债务的自愿清偿,坐台小姐的坐台费。此类债务如按照无效法律行为来处理,原物返还从而恢复原状,结果反而不公平。

自然债务的处理方法

1、债务人有权拒绝给付,债权人无法获得胜诉权,也无法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2、债务人如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债务人不得再以自然债务为由,要求返还。

自然债务的诉讼时效规则 自然债务的诉讼时效在《民法典》中有以下内容:

(一)自愿履行部分自然债务,对余款仍享有时效抗辩权;

(二)债务时效中断,不因转让和催收而重新恢复起算效力;

(三)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可作为行使抵销权标的;

(四)借款人就自然债务作出偿还承诺,应视为重新确认。

自然债务的永久抗辩权

自然债务的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

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向义务人积极主张其债权,时效期限届满,即不能再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债务;如果权利人提出该请求,则债务人即享有时效完成抗辩权,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此时权利人虽然仍有债权请求权,但是义务人可以永远地反复地行使抗辩权,而使权利人的债权无法通过行使请求权来实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