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胁迫 |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胁迫 [1]
外文名称 stress;force;coerce
拼音 xié Pò
基本解释 威胁强迫
出处 《后汉书·申屠蟠传》
释义
词目:胁迫
拼音:xié Pò
基本解释
威胁强迫
详细解释
威胁强迫。《后汉书·申屠蟠传》:" 爽 (荀爽)等为 卓 (董卓)所胁迫,西都 长安 ,京师扰乱。"郭沫若《曼陀罗华》:"他夫人接着信自然会着急,我便拿着信去责备她,胁迫她,定然可以把她弄到门司去接他回来。"沙汀《淘金记》三:"她们又在利用生活负担胁迫她了。"
法律术语
法律定义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规定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4条第2款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58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司法解释
69.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
生态学
英:Stress
在资源利用曲线上,系统适宜区之外到最低点或最高点之间的区间称为耐受区,此时生物要遭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即胁迫。在生态学上,胁迫是指一种显著偏离于生物适宜生活需求的环境条件。如高寒胁迫、强光胁迫、盐胁迫等。
在胁迫中,生物面对较为恶劣的环境,会发生性状改变,其中优端改变是农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