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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1]工作部门。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09〕24号),设立肇庆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上级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交给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承担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

(四)将全市性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工作、全市性社会组织的年检和重大活动备案的初审办理工作、婚姻咨询服务工作、婚姻登记员的考核和培训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2],起草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优待抚恤、烈士褒扬、评烈评残审核工作,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复退军人医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双拥活动的具体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做好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社会捐助工作,促进社会慈善事业发展。

(五)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六)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责县(市、区)、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县级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七)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乡社区福利服务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负责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和殡葬管理工作,拟订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福利彩票发行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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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拍广东》肇庆市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