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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制是一个名词,属于特定的专用术语。

世界三大汉语词典分别是中国大陆的《 汉语大词典[1]》(共13册,5.6万词条,37万单词)、中国台湾的《 中文大辞典 》(共10册,5万词条,40万单词)以及日本的《 大汉和辞典 》(共13册,4.9万词条,40万单词)。汉字是记录汉语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历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名词解释

经济责任制,作为公有制中的经济管理制度,同时也是公有制组织之间及组织内部的一种经济法律制度。经济责任制不仅仅是一种管理关系,同时是一种法律关系。经济责任制通过法定或是约定的法律形式,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经济指标和经济核算,采取奖励和制裁来实现对于主体行为的引导。由此,经济责任制是一种完全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在公有制领域内的经营管理中,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相互承担经济义务和相应的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和制度。广义的经济责任制,也包括非公有制领域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关系,如私营企业的经理与董事会的关系、董事与股东的关系等,但其主要由私法自治或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般而言不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经济责任制实行的主要范围

国家机关之间,如政府对人大,上级对下级;国家与公有组织之间,如国有企业对出资的机关、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个人与组织之间,如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对其委派机关,个人承包者对集体、企业或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内部,如实行内部承包或岗位责任制等。

经济责任制的特征

1、经济责任制是一种角色化的法律关系;

所谓角色化,是指其将角色设置及权义、利益与角色扮演者的利害、责任相联系,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制度选择的客观要求,也是实践社会主义经历了“行政约束模式”之后走向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2、经济责任制是一种利益关系;

所谓利益关系,是指通过法律形式化的规定,保护所有者和其他产区人的权利,再由权利人根据市场原则自行妥当安排组织内部的利益关系 就必须对组织及其内部角色利益关系进行调整。

3、经济责任制是一种经营管理关系;

所谓经营管理关系,是指在经济法调整领域应当有着不同于行政管理体系的体制,而是应当针对其所服务的目的而进行有效的调整。

4、经济责任制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

所谓集中与民主的统一,其是指经济责任制通过责任和承诺,在强化集中小国的4、同时,通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序运作,实现决策的分散化和民主化,其要求健全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组织内部的责任制,协调好它与法人治理、公有制成员民主参与和管理之间的关系。

经济责任制的分类

经济责任制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1.根据经济责任制产生依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制分为一般经济责任制与特殊经济责任制。

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的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某一类主体或关系,对于法律主体不作规定的细节或实际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去解决。许多经济管理法律法规中间都对经济管理主体的责任、权利(力)、义务以及程序作出了规定。一般经济责任制通过普遍性规范来加以确认,有利于经济法律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主动性的发挥,不容易发生短期行为。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普遍性所带来的抽象性、原则性,权利义务的明确性较低,法律主体的自由裁量度较大,因而容易出现滥用权利或疏忽懈怠的弊端。

特殊经济责任制,是指依法由个别性的法律规范、章程、契约等来规定某一类具体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关系。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义务均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明确。如承包租赁经营制度和资产占有负责制;公有主体同其委任者之间以协议、责任状等形式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由特别法对某一企业的设立和运作作出专门管理等。特殊经济责任制有利于突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平等性的方面,权利义务较为明确、具体,当事人不易滥用权利(力)或怠于履行义务,发生纠纷较为容易得到解决。但是,具体确定权利义务的成本较高,较为耗时耗力,当事人谈判力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权利义务安排,难以实现整体公正,如果权利义务规定过细,有可能在长期关系性契约中对当事人形成束缚,或者导致短期行为。

一般经济责任制与特殊经济责任制的划分,突出了经济责任制产生的法律依据的不同,表明了国家参与与调整国民经济手段的丰富。

2.依据经济责任制中的具体法律规范的构成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制分为职权式的经济责任制和目标式的经济责任制(或称为消极经济责任制和积极经济责任制或静态经济责任制和动态经济责任制)。

一般而言,经济责任制是由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指标、经济核算以及责任的确定和制裁五个部分组成的。职权式的经济责任制,其立法的宗旨在于确立一定职位或角色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而,往往是由经济权利、经济义务、责任的确定和制裁五个部分组成的,如我国已有的国有竞争性主体中内部经济责任之中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总工程师制度和总会计师制度等等,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规范确立起一定职位的责权义利;与之不同的是,经济责任制中的另外一种,则是由经济责任制的三个子制度(法律规范的五个组成部分)构成的,即经济职责、经济核算以及责任的确定和制裁三个子制度构成的,也就是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经济指标和经济考核等五个部分组成,这是一种完整的经济责任制。如我国既有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扭亏为盈责任制等等。

职权式的经济责任制和目标式的经济责任制的功能是不同的,前者的目的在于确立起一定职位和角色相联系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而后者在于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来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其直接来自于“目标管理”.这种划分是经济法上的一种极为重要的分类。

3.经营责任制与组织管理责任制依据经济责任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侧重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经营责任制与组织管理责任制。

经营责任制侧重于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关系,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租赁制度、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等。经济法律主体通过对财产的运营来实现责任目标。而组织管理责任制则侧重于组织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如经济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董事责任制等,注重于上下级的职责划分与分工合作。

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区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特性,从而形成不同的法律调整方式。一般而言,对于财产性的经济责任制,通过法律来对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利安排加以调整;对于组织管理性的经济责任制,则通过对不同层次、部门的职责、权限的划分来实现。这种划分是相对的,经济法本身具有组织管理因素和财产因素的统一性。这两种经济责任制都是极为必要的。

4.内部责任制与外部责任制依照经济责任制存在的范围可以将其划分为内部责任制与外部责任制。内部责任制是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经济目标责任制;外部经济责任职责是在不同的经济法律主体之间发生的,如资产经营责任制等。当然,有的经济责任制既可以是内部的,也可以是外部的,如承包制。

这种划分突出了经济责任制不仅仅是存在于公有制内部,相反,不同的经济法律主体之间同样需要经济责任制对其经济管理及经营作出规范与制约。

5.经济管理机关责任制、公有经营组织责任制与非公有组织责任制依据经济责任制的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依照经济法律主体的不同作出上述划分。这一划分的意义在于不仅仅是企业、公司需要经济责任制来规范其经营管理,对于经济管理机关、非公有组织同样需要责任制.如四川省出现的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就是一种经济管理机关中的责任制.需要指出的是,一般而言,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主要指发生于公有组织之间、组织内部的责权利关系。广义的经济责任制才包括非公有组织内部的责任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