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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主體是中國科技名詞,屬於科技術語。

漢文字是世界上唯一沒有間斷的古老文字系統[1],直到現在我們仍在使用。其不單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表述用具,更是五千年悠久文明的記錄者、傳承者。可以說,漢文字是中華民族古老悠久、博大精深文明的「活化石[2]」。

名詞解釋

納稅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係中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進行稅款繳納行為的一方當事人。

納稅主體分為狹義的納稅主體以及廣義的納稅主體。狹義的納稅主體僅指納稅人,是指依照稅法規定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廣義的納稅主體,是指在稅收征納活動中所履行的主要義務、在性質上屬於納稅義務的有關主體,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稅務代理人等。我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主體的義務。

納稅主體的權利

納稅主體享有知情權、保密權、稅收監督權、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申請延期申報權、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等權利。賦予納稅主體的地位,有助於明確他們在稅收征納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納稅主體和非納稅主體的比較

納稅主體和非納稅主體是兩個相對的概念。非納稅主體指的是「徵稅主體」,也稱為「徵稅人」,是指在稅收法律關係中行使稅收征管權,依法進行稅款徵收行為的一方當事人。對於確定某一主體是否為徵稅主體,應當根據其行使的權利和實施行為的性質進行判定。

徵稅主體在稅收征納活動中行使的稅務權利內容是稅收征管權利,具體包括稅收徵收權、稅收管理權和稅收入庫權;徵稅主體在稅收征納活動中實施的行為是徵稅行為,即依法將應收稅款及時、足額徵收入庫。在我國,徵稅主體的具體部門有:稅務部門、財政部門以及海關。

納稅主體和稅收法律關係的客體的區別

納稅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係中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進行稅款繳納行為的一方當事人。在稅收征納活動中,所履行的主要義務在性質上屬於納稅義務的有關主體均稱為納稅主體,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稅收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課稅對象。課稅對象又稱稅收客體,它是指稅法規定的徵稅的目的物,是徵稅的根據,也是一種稅區別於另一種稅的主要標誌。納稅主體對稅收法律關係的客體進行納稅。

術語解釋

納稅人是最主要、最廣泛的納稅主體,是法律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納稅人是稅收程序法和稅收實體法共通的主體,是稅收征管法和各個稅種法都必須明確規定的普通要素。

扣繳義務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納稅擔保人是為納稅人的稅收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的單位和個人,納稅擔保包括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

稅務代理人是接受納稅主體的委託,在法定的代理範圍內依法代理其辦理稅務事宜的機構和人員。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