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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 (中华民国)
图片来自pixnet

直辖市中华民国第一级行政区划,由行政院直辖;根据《地方制度法》的规定,在人口聚居达125万人以上,且在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域发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区置之。目前共设有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等6个,俗称“六都”。

直辖市之下设,属于第三等级(级)行政区划,而直辖市与区之间不设第二等级(级)的行政区划;这是沿用民国19年(1930年)颁布的《市组织法》之规定,但台北市曾管辖的阳明山管理局为唯一的例外。区之下设,里之下再设有。直辖市下设的行政区划,均不具备地方自治团体身分(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1] 例外)。

国际上对于直辖市(Municipality)英语的“Municipality”,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基层政权,因此不一定是指一级行政区。}}有不同的定义,小至一个村,大到一个省或独立州,皆可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因定位因素,中华民国的直辖市,英译为“Special Municipality”。

国民政府与迁台前

国民政府完成北伐统一全国后,先在民国17年(1928年)颁布《市组织法》和《特别市组织法》,并将全市最高行政机关定名为“市政府”、最高民意机关定名为“市参议会”;后于民国19年(1930年)制定新的《市组织法》,将“市”分为院辖市(即原之特别市;日后再改称直辖市)和省辖市。院辖市与同级,省辖市则与同级。设置院辖市一般要求人口需达到一百万人,省辖市为二十万人,但有若干虽人口不足百万但因其他条件而设立的院辖市。

沿革

直辖市之制度源于中华民国政府于1921年《市自治制》中所称之特别市;1930年施行之《市组织法》将其改称为院辖市(意即行政院直辖之都市,但仍俗称直辖市),在本法中,特别市的地方自治权力被大量削减,市长自开放直选前皆改由行政院直接派任(官派简任)。1994年政府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通过《直辖市自治法》,正式称为直辖市,市长开放人民直选。1999年又改成以《地方制度法》为设立直辖市的法源依据。2010年县市合并、五都改制时,台中市台南市新北市就是以此新法为法源依据升格为直辖市。2014年桃园县升格为桃园市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