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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监察委员会是由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2月8日,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1]主任彭晓春,市委副书记、市长周异决共同为百色市监察委员会揭牌。

现任中共百色市委常委、百色市纪委书记,百色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蔡立华

人事任免

百色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4月17日依法补选:徐波为百色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主要职责

中共百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百色市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中共百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委员会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主要职能是:

(1)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监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协助市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2)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或其他重要、复杂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3)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市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审理决定或建议对他们做出行政处分(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监察对象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4)负责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6)负责对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协助市委、市政府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条规和规定。

(7)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做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①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做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委员会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做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②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这里所谓的“问责”,是指监察委员会根据问责的有关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做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做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③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④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8)承办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机构

中共百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百色市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内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研究法规室、信访室、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八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案件申诉复查工作办公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设有百色市纪委反腐倡廉信息教育管理中心、百色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管理中心2个相当于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向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23个纪检监察机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