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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政府组成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的,副厅级建制,归口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机构简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厅级建制,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职责调整

(一)划入省财政厅省直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将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及承担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1]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划入省财政厅有关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职责(和财政划出职责一致)。

(三)划入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的省直机关房产和行政事务管理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工作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全省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拟订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体制改革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配置标准的执行工作;承担清查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监管、资产处置、年度审核、统计报告等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绩效考评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稽查工作。

(四)按规定组织实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2]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共用房建设、房屋维修、政府采购、公共机构节能等专项经费的汇总、审核、上报、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土地管理;承担公共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项目审核、建设监管、权属登记、使用调配;编制公共用房修缮计划,审批修缮项目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建设工作;负责公务员周转性住房的项目汇总、审核和上报,承担集中建设和配售管理工作;负责维修改造危旧住房。

(七)负责指定范围的领导干部和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

(八)指导和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制定公共节能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节能工作的考评及能耗统计工作;负责全省新建公共机构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方案审核、建设监管、效果评价工作。

(九)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实施工作;承办采购项目的汇总审核、招标方式审批、信息管理、专家管理、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合同备案管理、供应商投诉管理等工作。受委托承办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

(十)负责协调联系各市州人民政府驻兰办事机构,联系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甘肃办事机构。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设6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事务工作;起草机关事务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体制改革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财务管理处

按规定执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共用房建设、房屋维修、政府采购、公共机构节能的汇总、审核、上报、使用和管理。负责局机关经费的预(决)算及财务管理工作。

资产管理处

承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定配置标准;承担清查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监管、资产处置、年度审核、统计报告等工作;承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承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绩效考评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稽查工作。

房地产管理处

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土地管理;承办公共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项目审核、建设监管、权属登记、使用调配;编制公共用房修缮计划,审批修缮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建设工作,负责公务员周转性住房的项目汇总、审核和上报,承担集中建设和配售管理工作;负责维修改造危旧住房。

服务处

拟订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全省机关后勤管理和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指定范围的领导干部和有关服务对象的服务及保障工作;负责协调联系各市州人民政府驻兰办事机构;负责联系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甘肃办事机构。

公共机构节能处

指导和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制定公共节能规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公共节能工作的考评及能耗统计工作;负责全省新建公共机构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方案审核、建设监管、效果评价工作。

机关党委按有关规定设置。

人员编制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编制50名(行政编制15名,事业编制35名)。其中:局长1名(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兼任)、副局长3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13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