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故意煽惑、挑动群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慨念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2]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
2、客观上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词或文字劝诱、引导、促使他人去实施犯罪活动,煽动的内容必须是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煽动的对象必须是群众。如果煽动群众以和平方式如沉默的方式抗拒国家法律实施,不构成本罪。群众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违法犯罪分子。所谓国家法律,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将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这一特定的煽动内容,在煽动的形式灌输给了群众,不管被煽动的群众是否付诸实施了,均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上只能是出于故意。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78条的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应当立案。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无论群众是否听信其煽动,是否实际上造成危害后果,都应当立案追究。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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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经济网,2009-08-27
- ↑ “党内法规”与“行政法规”有何区别? ,搜狐,2017-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