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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88年5月,是由全省企业经营管理界业绩卓著的年轻知名人士和相关团体自愿结成的省级非营利性联合型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1],是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湖南省青年联合会以及湖南省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

协会简介

协会接受共青团湖南省委的业务指导,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会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湖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倡导以“产业报国”为核心的企业家精神和企业家文化,以“服务会员、服务市场、服务湖南经济建设”为宗旨,团结和引导湖南青年企业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奋发进取,建功立业。

协会自成立以来,以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号召为出发点,通过行业规范与行业服务,积极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在会员企业的落实,帮助会员企业不断适应市场变化,服务湖南经济建设,并逐步建立起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湖南青年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荐机制,加快建设我省职业企业经营管理者市场。同时,不断建立健全自身可持续发展机制,指导地方青年企业家协会开展工作,定期开展各类表彰活动,推介协会典型,扩大协会影响,树立协会良好形象。

近年来,协会在省委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关心支持下进一步发展壮大,目前已拥有团体会员16个,个人会员500多人,市州协会会员2000多人。团体会员主要是各市州及省直青年企业家协会;个人会员都是素质较高、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董事长或总经理。会员遍布全省各地以及各个行业,从事不同规模和不同所有制形式企业的经营管理,是我省企业界一支朝气蓬勃、充满希望的生力军。

站在新的起点,湖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将继续发扬“服务”与“建设”两面旗帜,在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促进会员交流,加大服务力度,加强企业文化研究,强化自身建设,更加广泛地团结引导广大青年企业家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不断创造出无愧于时代的新业绩,为推进湖南“四化两型”建设、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战略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性的青年企业家的群众组织,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湖南省青年联合会、湖南省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中文简称为:湖南青企协;英文译名为:Hunan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unanYEA。

第三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网址是:

第四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党政工作大局,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充分履行沟通交流、促进发展、维护权益等职能,引导青年企业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1、开展培训、交流、咨询、研讨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培养、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促进青年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

2、帮助青年企业家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3、举办经贸考察协作活动,促进青年企业家之间的经济协作;

4、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兄弟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的有关团体、企业家尤其是青年企业家进行合作交流;

5、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6、指导各级地方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湖南省委。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实行届期制。

第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才能;

2、自愿遵守协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积极为协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3、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企业社会形象良好;

4、企业应建立共青团组织;

5、在湖南省境内的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中国公民或长期在湘工作的外籍人士;

6、年龄不超过45周岁;

7、所在企业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或相当于500万元以上规模,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业绩突出,企业规模和企业综合效益在本地区或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推荐。一名担任常务理事职务以上的会员或团体会员推荐;

2、考察。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会员登记表》,由秘书处进行考察;

3、审批。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

4、入会。本会秘书处向新会员颁发会员证、会徽,建立会员档案。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接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维护本会的声誉;

4、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5、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年龄超过45周岁即自动退会,成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不需向本会交纳会费,但可以继续享有本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市(州)、省直和有关行业的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经同级团组织同意后,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接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3、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团体会员的会长、秘书长分别担任本会席位常务理事、席位理事。团体会员认为有必要变更席位常务理事、席位理事时,须向本会秘书处提出替补申请并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5、可按要求推荐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人选。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维护本会声誉;

4、积极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

5、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须事先与本会秘书处协商并经本会秘书处批准;

6、团体会员的个人会员须在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都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会长办公会议确认。退会后的个人会员应交回会员证。

个人会员在当年度内不缴纳当年度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不享受荣誉会员待遇。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本会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参考文献

  1. 法人资格怎么确定,找法网,2021-12-03
  2. 关于宪法的这些知识,你知道吗?,搜狐,2022-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