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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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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翻译工作者协会(简称“湖北省译协”),成立于1984年12月15日。是由与翻译工作相关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1],由分布在全省各地市州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上级单位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湖北翻译界几乎所有的专家、学者都是湖北省译协的优秀会员。

机构简介

湖北省译协设有会长(法人)、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职务,现有会员超过500人。

作为一个非赢利、非政府组织,湖北省译协的宗旨是协助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翻译行业[2]的指导与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开展翻译研究和交流,促进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提高翻译质量、改进翻译服务、促进我省翻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翻译工作者协会”,简称“湖北省译协”。英文名称为“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HubeiProvince(TAH)”。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翻译工作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开展翻译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翻译人才培养和翻译队伍建设,维护翻译工作者正当权益,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翻译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3号5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团结全省外语翻译和教育工作者,加强翻译界的联系与合作,繁荣翻译事业;

2.举办各种与翻译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3.开展各类学术研讨活动,促进翻译理论与实践的交流和沟通;开展与翻译相关的理论研究、咨询服务和教育培训工作;

4.加强翻译家队伍建设,发现、培养和扶植优秀翻译人才,鼓励多出优秀翻译作品和精品。建立全省翻译人才库,促进外语人才的合理使用和交流;

5. 增进协会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外翻译学术交流,增进友好往来;加强与国内外同类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推进中外翻译学术交流,增进友好往来;

6.听取和反映翻译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

7.组织和开展与翻译工作相关的各类教育培训和翻译咨询等活动,扩大翻译事业影响;

8.编辑出版翻译学术、科普资料、书籍和会刊,提供、交流翻译信息,宣传翻译事业;

9.开展调查研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

10.承接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翻译专业工作并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条件如下:

(1)取得中级以上翻译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二级以上证书者;

(2)在翻译专业领域有一定成绩或实践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的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6.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情况,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3.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决定副秘书长;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热心社团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