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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宗委)。省民宗委为主管全省民族、宗教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我省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1],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三)监督实施和完善我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省辖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四)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民族关系的重大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负责组织、承办我省支援西藏新疆建设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五)分析我省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和扶贫开发工作以及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我省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七)责组织民委委员开展活动,协调和督促民委委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统战、人事部门做好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八)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九)负责培训全省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参与对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和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

(十)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2];办理宗教团体须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协助地方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委机关和省级宗教团体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土的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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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