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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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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海牙国际法院

正式名: (联合国)国际审判法院

地址: 荷兰海牙(DenHaag)

成立时间: 1946年2月

海牙国际法院(The Hagu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于荷兰海牙,全称是联合国国际审判法院,简称是国际审判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再简称是(联合国)国际法院。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6月成立。

功能:Court of Justice在谷歌翻译词典里解释为judicial court ,因此功能词 Justice表示审判,是judicial司法。区别: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的功能和权限是仲裁(双方提请第三方来仲裁)而非司法(诉讼等领域)。

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联合国成员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附属机构。国际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与海牙国际刑事法院无关),因此无法审判个人,这种刑事审判由国内管辖或联合国特设刑事法庭或国际刑事法院管辖。[1]

功能介绍

海牙国际法院:位于荷兰海牙,全称是(联合国)国际审判法院,简称是国际审判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再简称是(联合国)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 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设书记官处。工作语言为英语法语。法院成员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职业性工作。

误解:一些网民把这个法院(court)误称为法庭(courtroom),其实法庭是法院的子属级事务型组织单元。

功能:Court of Justice在谷歌翻译词典里解释为judicialcourt ,因此功能词 Justice表示审判,是judicial司法。区别: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的功能和权限是仲裁(双方提请第三方来仲裁)而非司法(诉讼等领域)。

在海牙的联合国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

该法院的管辖权有两个方面:

首先,法院须就联合国行使主权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做出裁决。在这方面,应当指出,截至2010年7月31日,有192个国家为《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其中66个国家根据《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向秘书长交存了承认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此外,约有300份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在解决这些条约的适用或解释所引起的争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辖权。各国也可根据特别协定向法院提交具体争端。最后,一国在向法院提交争端时,可引用《法院规则》第38条第5款,以请求书所针对国家有待作出或表示的同意作为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如后一国家接受此管辖,则法院具有管辖权并由此形成所谓当事人同意和法院。

其次,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也可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

所有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后才能做出。

其职能有两方面:

对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

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或各种专门机构就其工作范围内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区别: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的功能和权限是仲裁(双方提请第三方来仲裁)而非司法(诉讼等领域)。

机构介绍

有关法规

1945年的《国际法院规约》是以1920年《国际常设法院邀叠凶规约》为基础起草的,是《联合国宪章》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国际法院于1946年04月03日宣布正式成立。同年制定的《国际法院规则》经过了1972年和1978年两次修改。

法官

海牙国际法庭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候选人需要在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大会分别获得绝对多数赞成票才能当选,每届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1/3,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全体法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院长,院长每届任期三年。法官是国际法院的灵魂,他们人数虽少,但还得考虑到地区均衡,15名法官必须全部来自不同的国家,必须代表世界各大文化与各主要法系。其名额分配办法与安理会席位分配一致,尤其是照顾到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据此原则,亚洲三名,非洲三名,拉美两名,西欧、北美、大洋洲五名,东欧两名。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当选国际法院法官,必须是品格高尚并在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的任命资格或公认的国际法专家。在程序上,国际法院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选举产生,而且都要获墓愉辨得绝对多数,所以往往数次投票才能成功。由于世界瞩目的位置,除了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选举之外,不能有哪个国家在国际法院中自动拥有一席之地。但作为特权,五个常任理事国可一直有人担任法官。

国际法院法官一旦当选,就不代表本国政府,也不代表任何其他当局。其第一项任务就是在公开庭上宣誓本人必当秉公行使职权。但法官在本国政府是当事方的案件中投票反对本国政府立场的情况并非常见。

管辖

国际法院依据《国际法院规约》和本身的《国际法院规则》运行,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洒希达项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向国际法院提交的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是国家。国际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辖权限的民事法院,而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

该院受理的案件中,半数以上是领土和边界纠纷,同其他法院一样,国际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无权主动受理案件。

裁决案例

1994 年,海牙国际法庭经过 7 个月的审议,裁决利比亚与乍得有争议的奥祖地带属于乍得,从而从法律上结束了持续了 22 年之久的边境纠纷。1973 年以来,乍利两国为争夺这一地带多次进行过武装冲突。1990 年 9 月,两国同意将这一争端交国际法庭裁决。

法官制度

国际法院15名法官由选举产生,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

国际法院书记官处是常设行政机关,协助国际法院履行职责。

国际法院法官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大会,《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但不是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是瑞士和瑙鲁)获准参加选举;在安全理事会,不得对此选举行使否决权。这两个机关同时但单独进行投票。"注: 一般于秋季在纽约进行选举。"

候选人必须在这两个机关获得绝对多数票才能当选。这通常需要进行多次投票。

为确保法院的组成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连续性,15名法官的任期不都是同日届满。每三年改选法院三分之一的法官。

三年一次(通常在秋季)选举的法官于次年2月6日上任,这一天是国际法院首批法官于1946年就任的日子。

如果法官在任内亡故或辞职,应尽快举行特别选举,当选法官接着完成所余任期。

《国际法院规约》规定,法院由15名独立法官组成,不论国籍,从品格高尚并在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的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的法学家中选出。

事实上,许多法院成员在当选之前曾任职本国外交部的法律顾问、国际法教授、大使或最高法院法官。

15名法官必须全部来自不同的国家,其名额分配办法与安理会席位分配一致,即非洲3名,拉美2名,亚洲3名,东欧2名,西欧及其它国家(包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5名。

法官应不论国籍,而且应尽量能够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 其中不得有两名属于同一国籍。除1967年-1984 年期间无中国籍法官被提名外,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中国、法国和俄罗斯事实上一直各占有一个名额。

所有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后才能做出。其职能有两方面:

1.对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

2.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或各种专门机构就其工作范围内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