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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粮食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粮食局。省粮食局是主管全省粮食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1]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粮食安全问题的研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管理,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推进粮食产销合作和粮食现代物流发展;维护市场稳定,提高全省粮食供应保障能力,确保粮食安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承担有关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组织实施;负责省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粮食工作市县政府分级负责责任制;研究提出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和粮食购销政策,组织实施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二)承担全省粮食流通市场调控的具体工作,负责编制全省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及粮食购销、储备等计划,做好粮食供需平衡统计调查工作;指导协调政府"订单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负责粮食市场行情的分析、购销预警信息的发布和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指导库区、灾区和大中专院校学生、城市低收入居民、农村缺粮人口等特殊群体的政策性粮食供应;保障军队粮食供给。

(三)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的行业指导;负责指导省内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负责指导粮食行业的教育培训,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粮食风险基金[2];督促检查国家和省粮食购销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管理;监督管理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协同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管理工作。

(五)承担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省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省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调配,监督检查并落实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督促指导各地按省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落实储备任务,指导和协调下级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管理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六)拟订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指导全省粮食仓储和现代物流建设,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国家和省政府投资项目。

(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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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