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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放

流放,是将罪犯放逐边远地区进行惩罚的一种刑罚。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将已定刑的人押解到荒僻或远离乡土的地方,以对案犯进行惩治,并以此维护社会统治秩序[1]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流放 [2]

外文名称 banish

拼音 liú fàng

释义 把犯人驱逐到边远地区去

注音 ㄌㄧㄨˊ ㄈㄤˋ

近义词 放逐

出处 《汉书·眭两夏侯京翼李传赞》、《晋书·文苑传·李充》

引证解释

1. 把犯人放逐到边远地方。

《汉书·眭两夏侯京翼李传赞》:" 仲舒 下吏, 夏侯 囚执, 眭孟 诛戮,李寻流放,此学者之大戒也。"

晋葛洪《抱朴子·臣节》:"君必度能而授者,备乎覆餗之败,臣必量才而受者,故无流放之祸。"

张贤亮《灵与肉》:"他成了被所有的人都遗弃了的人,流放到这个偏僻的农场来劳教。"

2. 放纵,放任。

《晋书·文苑传·李充》:"引道家之弘旨,会世教之适当,义之违本,言不流放,庶以祛困蒙之蔽,悟一往之惑乎!"

宋司马光《答齐州司法张秘校正彦书》:"足下当固守於古,而勿流放於今。"

3. 不受约束地流淌。

徐迟《狂欢之夜》:"老板拉开了嘴巴,尽管地打开了酒瓶和罐并声明大庆祝,不收一文钱。酒像泉水一样的流放了。"

4. 把原木放在河中运输。

如:利用江河水涨的时机流放木材。

法律名词

流放是将罪犯放逐到边远地区进行惩罚的一种刑罚。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将已定刑的人押解到荒僻或远离乡土的地方,以对案犯进行惩治,并以此维护社会和统治秩序。作为一种刑罚,流放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流放刑罚在我国起源很早,并且沿用历史悠久,从远古流放之刑出现,到清末被废除,历经了几千年。

流放之刑的起源虽然很早,然而远古以来多是零星出现,到秦汉时代才逐渐形成体制,直到南北朝后期流刑开始进入五刑体制,占据其中降死一等重刑的地位。隋唐之际,以徒流刑为中心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正式确立。自此,流放之刑以崭新的姿态出现在中国刑罚史上,并一直影响到清末。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