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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统计局,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统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1]

职责调整

(一)增加服务业统计、现代产业体系统计、文化产业统计和农民收入调查统计方面的相关职责。

(二)加强对各市(区)、市直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三)加强生产总值下算一级和下管一级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拟订统计工作规划和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执行国家和省的统计标准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拟订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核算全市及各市(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市及各市(区)、市直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

(七)依法审批或备案全市及各市(区)、市直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统计基层建设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2],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八)协助管理各市(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统计人员教育和业务培训。

(九)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数据库系统,指导各市(区)、市直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统计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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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