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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参与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1]

(三)加强对全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加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研究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

(二)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贯彻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2],拟订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职责,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和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和区域协作机制,指导和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分析、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具体实施有关国际援助项目。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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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