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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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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武装冲突

国家之间或国家政治团体之间的武力对抗。狭义的武装冲突指国家间相互使用武力而未构成法律战争状态的敌对行为。广义的武装冲突还包括一国之内政府与反政府武装团体之间或反政府武装团体相互之间的武装敌对行动。[1]

简介

在现代国际法文件中,有的将战争称为武装冲突或者把战争包括在武装冲突概念之内。如1945 年以来的许多国际法文献就使用了武装冲突这一概念,这是对武装冲突的广义理解。尽管如此,从法律的角度讲,武装冲突与战争这两个概念还是有区别的。1949 年8 月12 日签署的日内瓦四公约,均在其总则的第2 条明确说明:“本公约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间所发生之一切经过宣战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国不承认有战争状态。”

从法律角度讲,战争与武装冲突的主要区别在于:战争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武装冲突不限于国家,还包括交战团体、叛乱团体等;战争是由武装冲突造成的法律状态,武装冲突只是由于使用武力而产生的事实状态;战争中交战双方与第三国存在明显的中立关系,适用中立法,但武装冲突中双方与第三国的关系是不明确的,中立法不一定能够适用。未构成法律上战争状态的武装冲突,没有正式的开始方式,没有宣告或通知,只有实际的战斗行动,也没有关于结束的严格法律要求。这种武装冲突在表现形式方面,一般持续的时间比较短,使用的兵力兵器有限。在法律效果方面,武装冲突法对于这种武装冲突只是部分地适用,即适用武装冲突法中有关实际武装敌对行动部分,而诸如关于限制和没收敌方财产等方面的武装冲突法原则与规则则不适用;发生冲突的当事国一般外交关系不断绝,双边条约可能中止,多边条约将受到影响;在交战国的敌方国民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关于中立法原则上也不适用,交战国不得在公海上对非交战国的船只行使临检、拿捕的权利,不得对非交战国港口实施封锁。在结束武装冲突的方式方面,冲突不严重情况下双方可派代表谈判解决,严重的武装冲突则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或通过国际性组织调解解决。一旦实现停火或停战,冲突即告结束,一般不需要法律上的媾和手续。

现代国际法不但禁止发动侵略战争,而且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因此,侵略行为不论是以战争名义还是以武装冲突的名义进行,都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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