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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民政局,是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全市有关民政事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1]

负责落实优抚政策及退役军人等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负责全市烈士褒扬工作,承办报批烈士的审核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

负责落实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安置政策,组织协调安置计划的实施,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及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孤寡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和服务机构管理工作[2]

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拟订实施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军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农村建设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办和考核,指导开展新农村建设示范活动;承担市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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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