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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法语:La Cour de justice de l'Union européenne (CJUE);德语:Der Gerichtshof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EuGH);英语: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官方称 法语:La Cour de justice;德语:Der Gerichtshof;英语:Court of Justice),根据欧盟法律欧洲联盟的最高法院,掌理一般案件的法律审上诉,以及特殊案件的初审。

作为欧盟法院的一部分,其有解释欧盟法律和确保其在各欧盟会员国间能被平等适用的任务。

欧洲法院于1952年于卢森堡市设立,目前欧洲法院的法官是由各个欧盟会员国所推派的法官组成(目前为28名法官,另外尚有9名佐审官),通常一个案件的审理,可能由3个、5个或13个法官加以审理[1]

历史

欧洲法院于1952年时根据巴黎条约(1951年)设立,以做为欧洲煤铁共同体中的一部分。 于最初设立时,欧洲法院共有7个法官,6个欧洲煤铁共同体的会员国各可以指派一个法官,而第7个法官则由“大国”(西德、法国意大利)指派。于1967年,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合并时,欧洲法院成为欧洲各大共同体的一部分。

随着1993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生效,欧洲联盟正式成立。不过欧洲法院并没有因此而如同其他机构一样改变其名称。其权力的来源是来自于欧洲联盟的第一支柱:欧洲各大共同体。

欧洲法院于1997年时,随着阿姆斯特丹条约的签订而使其权力获得扩张,原本属于第三支柱(刑事领域警务与司法合作)的议题被移转至本法院来处理。

目前,随着里斯本条约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欧洲法院的官方名称从“欧洲各大共同体法院”(La Cour de justice des Communautés européennes (CJC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变为“欧洲法院”(La Cour de Justice; Court of Justice)。

原讼法院(Tribunal de Première Instanc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则更名为普通法院(Tribunal général ; General Court)。

至于欧盟法院(La Cour de justice de l'Union européenne (CJU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将成为统合此二法院的法院,亦即,在欧盟法院之下,包含了“欧洲法院”和“普通法院”此二部分[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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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