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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监察委员会是由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8日上午,株洲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毛腾飞,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刘光跃,株洲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赖馨正共同为株洲市监察委员会揭牌,宣告株洲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标志着株洲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现任中共株洲市委常委、株洲市纪委书记、株洲市监察委员会主任:邓为民

组织形式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1]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2]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相关决定

为规范株洲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和宪法宣誓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参照《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株洲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株洲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任免议案前,由株洲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向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提请任免情况说明。拟任命的株洲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须作任前发言。

二、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株洲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任免的表决,采取按电子表决键或票决的方式,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三、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命的株洲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任命书,并在当次会议上向宪法宣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任领导

主任

邓为民

副主任

黄亮文、金勇、许志汉

委员

罗显明、言罗根、王友武、周育平、任吉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