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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員會(簡稱:村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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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民委員會(簡稱: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1]
  •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決定,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舉行換屆選舉,可以連選連任。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村民委員會 性質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外文名 village committee 目的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成分 不屬於國家幹部

概念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城市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係由法律規定。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相關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修正)。

發展歷史

  • 1980年廣西宜山(現宜州區)、羅城兩縣的農民自發的組成了一種准政權性質的群眾自治組織即村民委員會,至此標誌着人民公社化以來的生產大隊的行政管理體制開始解體,此時的村委會的功能在此只是協助政府維護社會的治安;之後河北四川等省農村也出現了類似的群眾性組織,並且越來越向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擴展。
  • 1982年憲法確認了村民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因此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據。
  • 1988年6月1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開始試行,之後約有60%的行政村初步實行了村民自治,1998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稿正式頒布實施,從民主原則到公民行為經歷了巨大的歷史跨越,也是大陸自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政治生活的最大變化。
  • 有人認為村不是一級政權,村民自治還是政權之外的改革,而不是政權之內的改革;有的斷言「實質意義上的村民自治是不太可能在全國範圍內實現的」,另外還有其他很多觀點。但不管怎樣,村民委員會直接選舉為農村政治生活的一次變革,也是農村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由村民直接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結束了村幹部長期以來由上級任命的歷史,把村幹部的選舉任用權交給了村民,打破了人民公社體制和生產大隊體制,改變了村幹部只接受來自上面的指令、只對上級負責的狀況,使村幹部有可能傾聽來自農民群眾的聲音和接受村民的監督。
  • 理論上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決定、自主辦理,改變了過去政府包辦一切的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農村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一個行政村的村民委員會通常設村民委員會主任(即村長)1人、副主任兼治安委員1人和婦女委員1人。成員的產生,在經歷「行政村合併」以後班子的產生,改變了過去實際由上級委任而形式上選舉走向由村民民主選舉。少數地區選舉過程異常激烈,相當多地方出現賄選等不正常現象,但官方正在致力於糾正這種弊端。村委會成員不屬於國家幹部,屬於地方自治機構,不能由政府財政支付工資。
  • 職務收入由村民決定和支付,在某些貧窮的村莊村委會成員基本上沒有相應額外收入,所以村委會成員大部分還是靠自己的務家務工收入為主。越來越多的富裕企業家開始競選村委會職位,他們往往也不需要村民支付工資。

視頻

探訪「中國第一個村民委員會」 ——宜州市屏南鄉政府工作紀實

參考來源

  1.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來源:中國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