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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是一个名词术语。

汉字(拼音:hàn zì,注音符号:ㄏㄢˋ ㄗˋ),又称中文[1]、中国字、方块字,是汉语的记录符号,属于表意文字的词素音节文字。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已有六千多年的历史。在形体上逐渐由图形变为笔画,象形变为象征,复杂变为简单;在造字原则上从表形、表意到形声。除极个别汉字外(如瓩、兛、兣、呎、嗧等),都是一个汉字一个音节。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韩国、朝鲜、越南等国在历史上都深受汉文化的影响,甚至其语文都存在借用汉语言文字的现象[2]

名词解释

普惠制(GSP)全称普遍优惠制。它是世界上32个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是在最惠国关税基础上进一步减税以至免税的一种特惠关税。这项政策有利于帮助受惠国增加出口,促进工业化和经济发展。

普惠制的产生

二次大战后,新独立国家经济脆弱,难以打破关税壁垒,贸易逆差巨大,负债累累。它们虽然大都参加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在关税上与发达国家享受同样最惠国待遇,但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公平,在水平不同国家之间实际上是不公平的。1964年联合国贸发会议举行第一届会议,77个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给予更优惠的关税待遇。

经多次磋商,1968年3月第二届贸发会议通过了《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至发达国家的制成品及半制成品予以优惠进口或免税进口》的决议,确定了普惠制的原则、目标和实施期限,并成立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

但是,发达国家不愿执行统一的普惠制,1970年10月决定由各发达国家制定自己的给惠方案,每个方案有效期10年。1971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率先实施普惠制方案。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已得到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葡萄牙、西班牙、日本、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瑞士、瑞典、芬兰、奥地利、加拿大和波兰等22个国家实行的普惠制待遇。

普惠制的原则、目标、作用

普惠制的三项原则是:①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②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③非互惠的,即非对等的,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优惠。

普惠制的目标是:

①增加发展中国家出口收益;

②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

③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作用:由于给惠国实行减、免关税产生的差额,使受惠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具有更大的竞争能力,吸引进口商购买更多的受惠产品,从而扩大受惠国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促进工业化。

普惠制单据

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Documents; GSP)是工业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减免优惠制度。目前已有新西兰、加拿大、日本、欧盟等国家给予我国以普惠制待遇。对这些国家的出口货物,须提供GSP单据,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目前使用的 GSP单据有:

(1)表格A产地证。适用于一般商品,由出口公司填制,并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证出具。

(2)纺织品产地证。适用于纺织品类,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3)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适用于配额纺织品,限额品种控制严格,由出口地外贸主管部门签发。

(4)手工制纺织品产地证。适用于手工制的纺织品类,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5)纺织品装船证明。适用于无配额的毛昵产品,由出口地外贸主管部门签发。

对于上述各单据内容的填制力求做到正确,并符合各个项目的要求,如一旦填错就可能丧失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机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