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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價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目前,世界上只有兩種文字,一種是方塊文字,如漢字[1]、日文和韓文,還有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西夏文[2]、契丹文,喃字等;另外一種是字母文字,主要包括拉丁字母文字、阿拉伯字母文字、粟特字母文字等。

名詞解釋

政府定價是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制定的價格。政府定價的主體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權部門。政府定價具有強制性。凡實行政府定價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不經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權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變動。否則,屬於違法行為。

政府定價的依據

《價格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

政府定價的範圍

根據商品和服務的壟斷程度、資源稀缺程度和重要程度,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對以下五類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定價。

第一類是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目前,這類商品價格有原油、天然氣的出廠價、糧食定購價格,棉花收購價格、重要藥品價格、食鹽價格等。應當強調的是,在現實生活中,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商品為數不少,這類商品並不是所有的都要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即使是重要商品,也是千差萬別,其生產技術、成本、供求經常變化,如果統統都由政府把價格管起來,價格調整不及時,結果造成價格嚴重不合理;既不反映價值,又不反映供求,既管不了,也管不好。因此,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只能是其中最基本的、其價格變動對生產和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

第二類是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如金銀產品的收購價和金銀中間產品(包括金精礦、金塊礦、銀精礦、銀塊礦)出廠價。受資源約束,這類商品價格放開,並不能促進產量增長,相長,會引起價格上漲,資源遭到破壞。但政府定價時,可以考慮資源稀缺這個因素,價格可適當高些,一方面鼓勵生產、增加供給,另一方面限制消費、減少需求。

第三類是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自然壟斷經營主要是指由於自然條件、技術條件以及規模經濟的要求而無法競爭或不適宜競爭形成的壟斷經營。如自來水、燃氣、集中供熱、供電網絡的經營等。

第四類是重要的公用事業。這是指為適應生產和生活需要而經營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務行業,如公共交通、郵政、電信等。這些行業提供的服務,是日常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重要程度較高。同時,其中有些行業投資大,規模經濟發揮着優勢,適當壟斷符合經濟效益和秩序的要求。這些行業的價格如果放開,對生產和生活都不利。

第五類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務。這是指涉及公眾利益的服務行業,如學校、醫院、博物館、公園等。這些行業帶有一定的福利、保健、教育性質,不宜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主體的行為目標,且由於歷史原因目前我國在這些行業還剛剛引入競爭機制,尚未形成充分競爭,所以不宜放開價格。但私人診所、私立學校等價格可以放活。

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區別

1、性質不同

政府定價,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制定的價格。

政府指導價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2、適用範圍不同

從品種範圍上講,政府指導價適用於比較重要的,同時花色品種多、供求變化快、季節性強的商品。

政府定價的範圍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的價格、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的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的價格、重要的公用事業的價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務的價格。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