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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是中国的一个科技名词。

目前,世界上只有两种文字,一种是方块文字,如汉字[1]、日文和韩文,还有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西夏文[2]、契丹文,喃字等;另外一种是字母文字,主要包括拉丁字母文字、阿拉伯字母文字、粟特字母文字等。

名词解释

政府定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的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权部门。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经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政府定价的依据

《价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政府定价的范围

根据商品和服务的垄断程度、资源稀缺程度和重要程度,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以下五类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第一类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目前,这类商品价格有原油、天然气的出厂价、粮食定购价格,棉花收购价格、重要药品价格、食盐价格等。应当强调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为数不少,这类商品并不是所有的都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即使是重要商品,也是千差万别,其生产技术、成本、供求经常变化,如果统统都由政府把价格管起来,价格调整不及时,结果造成价格严重不合理;既不反映价值,又不反映供求,既管不了,也管不好。因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只能是其中最基本的、其价格变动对生产和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

第二类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如金银产品的收购价和金银中间产品(包括金精矿、金块矿、银精矿、银块矿)出厂价。受资源约束,这类商品价格放开,并不能促进产量增长,相长,会引起价格上涨,资源遭到破坏。但政府定价时,可以考虑资源稀缺这个因素,价格可适当高些,一方面鼓励生产、增加供给,另一方面限制消费、减少需求。

第三类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自然垄断经营主要是指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形成的垄断经营。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供电网络的经营等。

第四类是重要的公用事业。这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如公共交通、邮政、电信等。这些行业提供的服务,是日常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重要程度较高。同时,其中有些行业投资大,规模经济发挥着优势,适当垄断符合经济效益和秩序的要求。这些行业的价格如果放开,对生产和生活都不利。

第五类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这是指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行业,如学校、医院、博物馆、公园等。这些行业带有一定的福利、保健、教育性质,不宜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主体的行为目标,且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在这些行业还刚刚引入竞争机制,尚未形成充分竞争,所以不宜放开价格。但私人诊所、私立学校等价格可以放活。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区别

1、性质不同

政府定价,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2、适用范围不同

从品种范围上讲,政府指导价适用于比较重要的,同时花色品种多、供求变化快、季节性强的商品。

政府定价的范围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的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的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的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的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的价格。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