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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名簿。原圖鏈接

戶口名簿為中華民國台灣的一種身份證明文件,是由各地戶政事務所發給的戶籍證明。未滿14歲的國民未請領國民身分證前,即以此作為替代之身分證明。

目錄

歷史演進

戶口名簿為記載戶長及戶內人口之基本資料,供查記戶口及一般機關作為參考之用,不作為公證人民身分之證明,所以只記載現住人口,人口發生身分變動。

  • 1946年開始核發第一次改版戶口名簿,之後歷經1952年、1954年、1979年、1989年及1996年共計6次修改核發格式
  • 1996年7月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戶口名簿改封面套印各縣市政府關防之A4紙張,以電腦列印後對摺迄今,為戶口名簿很大的改版。
  • 1979年啟用的戶口名簿格式中,包含的欄位有:稱謂、姓名、血型身份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本籍、役別、父母姓名、配偶姓名。

新式戶口名簿

新式戶口名簿目前欄位為有:戶號、行政區劃、稱謂、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配偶姓名、出生別、出生日期、役別、父母姓名、出生地、記事、原住民身分及族別等13項。內政部為提供社會各界查驗新式戶口名簿請領紀錄,自103年2月5日起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提供新式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功能。

申請方式

  • 申請人:戶長或受委託人
  • 應備證件: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書面委託他人辦理者,須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換領戶口名簿者,須附繳原戶口名簿。新式戶口名簿登載現戶戶籍資料之現住人口及省略記事,並得依據申請人之申請,增加非現住人口或記事。

規費收取

  • 規費:初領、補領、換領之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30元。初領、全面換領地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補領、換領地點:任一戶政事務所。
  •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戶口名簿者,免收規費。但因申請各項戶籍登記須同時換領,或跨直轄市、縣(市)換領戶口名簿者,應繳納規費。[1]

注意事項

  • 新式戶口名簿實施後,戶籍資料變動,除另有規定外,應同時換領戶口名簿,不得人工註記;如未變動,舊式戶口名簿仍可繼續使用。
  • 申請人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致戶口名簿內資料變動,得免附該戶戶長委託書換領戶口名簿。申請人為共同事業戶者,得不換領戶口名簿,並得由戶政事務所於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
  • 於查驗請領紀錄前,應先查驗所持戶口名簿是否具核發戶政事務所浮水印、騎縫章、押花相關防偽功能。[2]
  • 出境逾2年未入境,戶籍暫時被遷出國外是基於遷徙的事實行為,屬於戶籍管理措施,而非喪失國籍,也不影響國人身分。

參考資料

  1. 新式戶口名簿 - 申請方式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2. 戶口名簿如何請領?屏東縣政府民政處戶政科